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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修正律師法 增法務部廢證書樣態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律師法」第9條條文,增訂法務部廢止律師證書的行為態樣,包括曾受律師法所定除名處分、曾任法官及檢察官而依法官法受免除法官等。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年1月審查行政院與民進黨立委林宜瑾、吳沛憶所提律師法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當時所提書面報告,指這次修法原因,在於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領有律師證書者於未加入律師公會時,若其有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因其非執業律師,現難由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三讀條文明定,法務部核准發給律師證書後,如果律師「於未加入律師公會時之行為,有第5條第1項第1款或第8款情形之一」,包括違法執行律師業務、有損司法廉潔性或律師職務獨立性之行為,且情節重大;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等,法務部應廢止其律師證書,而且如果有這樣的情形,法務部應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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