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通霄鎮前鎮長陳漢志收賄遭判刑 監院通過彈劾
監察院今天說,苗栗縣通霄鎮前鎮長陳漢志涉分別透過辦理標租案或採購案機會,向廠商收受新台幣221萬4000元賄款,且已遭檢察官起訴或遭法官判刑,監察院已通過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陳漢志於民國108年辦理「通霄鎮公用不動產土地及屋頂空間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公開標租案」,將尚未公告的標租文件傳送給特定廠商,待廠商得標後,收受廠商新台幣107萬元賄款。案經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
監察院說,此外,陳漢志利用辦理通霄鎮鎮務,如「108年度通霄鎮治山防災、坑溝、零星改善工程及上級核定治山防災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等13件採購案機會,向廠商收受賄款共114萬4000元,已遭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
監察院表示,審酌陳漢志利用鎮長職務向廠商收受賄款金額共221萬4000元,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規定,違法失職事證明確,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有重大違失。因此4月1日經13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范巽綠提案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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