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提修法 保單強制執行豁免範圍曝光

近年保單遭強制解約件數走高,行政院會今天拍板「保險法」修正草案,明定若解約金未達3個月最低生活費1.2倍,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健康險、傷害險契約也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
先前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執行法院得在必要時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的壽險契約,可命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導致保單遭強制解約件數逐漸攀升。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明,雖然解約後能少量清償債務,債務人健康保障卻受影響。據統計,從2023年1月到2024年9月間,收到法院強制扣押件數達到92.8萬件,其中3成是壽險保單,7成是傷害險與健康險保單,當中約4.6萬件若真的被終止,將影響債務人的保險保障。
蔡火炎認為,基本保險保障維繫,攸關保護的生命權與健康權,也是支持社會韌性的一環。為此,本次修法明定豁免強制執行的保險契約類型,若保單解約金,未超過債務人最近一年衛福部與直轄市政府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的3個月金額,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
舉例而言,今年度衛福部、直轄市政府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的3個月金額,台北市為7萬3365元、新北市為6萬840元、台灣省為5萬5854元。
此次修法引入國外「介入權」制度,明定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在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後,可代為支付解約金,並成為新要保人。
此外,健康保險契約及傷害保險契約,均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為提升國內消費者投保權益,修正草案明定屬配合政府政策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公告的保險,得透過保險經紀人向國外的保險業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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