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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擬提修法 夫妻5年內累計分居達3年可訴請離婚

行政院會明天擬通過民法相關修法,增訂「夫妻於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夫妻均可向法院提離婚之訴,修法以分居一定期間作為婚姻破裂的具體化表徵,避免裁判離婚成為法院主觀恣意的結果。
民法相關規定,婚姻破綻有責的一方,不准訴請離婚,不過,憲法法庭112年3月24日做出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指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訴請離婚,原則上合憲,但重大事由時間持續過長導致個案過苛則牴觸憲法,須2年內修法。
行政院會明天擬討論通過由法務部擬具,經政務委員林明昕審查整理後的「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預計院會通過後,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正草案新增,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根據草案說明,若夫妻分開生活已達一定期間以上,且夫妻仍不願復合,這情形一旦持續,顯與婚姻共同生活本旨相違,才會增訂「夫妻於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夫妻之一方亦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草案說明也提到,分居期間已達3年的事實,應由訴請離婚之一方負舉證責任。而明定3年則是作為婚姻破裂的具體化表徵,可避免裁判離婚成為法院自由心證下主觀恣意的結果,造成離婚法規範失去客觀性。
至於其他修法內容,政院人士指出,待明天行政院會通過後,將詳細對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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