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新舊法爭議 學者指關鍵在第二階段前是否新法生效

各罷免團體搶在選罷法連署加嚴的修法正式生效前遞件,衍生出適用新舊法的問題。中選會今下午說明,罷免提議適用舊法者,隨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亦適用舊法。學者表示,第一階段提議已提出提議書件,適用舊法,但因提議書件尚需審查,只要還未通過審查,在第二階段連署開始前,新法生效,第二階段連署即應適用新法。
據選罷法第131條規定,「選罷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的規定。」
中選會表示,罷免提議適用舊法者,則隨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亦適用舊法。罷免提議送件適用新法者,則後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始適用新法,此為特別規定。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楊智傑說,問題在於罷免案的「提出」,在選罷法中有二個提出。一個是「罷免提議之提出」(選罷法第76條),一個是「連署書件之提出」(選罷法第80條)。且選罷法第82條規定:「所稱選舉人,其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罷免案提出日為準。」會有二個提出日。因為參與這二個階段聯署的人的年齡會有不同。對照類似的「公民投票法」第8條,也是有二個提出日。
楊智傑認為,回到選罷法第131條的「已向選委會提出」,是指第一階段「提議之提出」?還是第二階段「連署書件之提出」?他認為條文當初寫的不清楚而有爭議。若再參考立法理由,「尤其是如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適逢修法,而新舊法規定不同時,更是一大困擾」,所謂的「罷免期間」,應是指第二階段連署通過成立之後,才叫作「辦理罷免期間」。
楊智傑表示,他個人覺得合理的解釋是,目前第一階段的提議,既然已經提出提議書件,就適用舊法。但因為提議書件還需要審查,只要還沒有通過審查,在第二階段連署開始前,新法生效,則在第二階段的連署就要適用新法。因為在新法生效時,第二階段的「連署書件還沒有提出」,也還沒有真正進入「辦理罷免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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