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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中選會罷免已提議一體適用舊法 學者:至少二階段用新法

大罷免潮遍地開花,罷免團體陸續往中選會遞送罷免立委提議書。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大罷免潮遍地開花,罷免團體陸續往中選會遞送罷免立委提議書。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罷免延燒全台,各罷免團體搶在選罷法連署加嚴的修法正式生效前遞件,衍生出適用新舊法的問題。中選會今下午說明,罷免提議適用舊法者,隨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亦適用舊法。有學者駁斥中選會說法,至少第二階段應適用新法,第一階段連署尚未有結論,第二階段連署怎能一體適用?

據選罷法第131條規定,「選罷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的規定。」由此產生,假設罷免團體已經送出第一階段連署,過程中新法公布生效,法律應適用新法或舊法的爭議。

開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仉桂美認為,程序上應該要「從新」,假設覆議之後,總統公布生效,罷免案雖是在此之前提出,但這是「行為持續中」,尚未完成,程序上應適用新法。

但中選會下午表示,罷免提議適用舊法者,則隨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亦適用舊法。罷免提議送件適用新法者,則後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始適用新法,此為特別規定。

中興大學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研究所助理教授紀和均表示,他贊成仉桂美說法。罷免案的最終結果是個「實體結果」,可是在結果的前面為行政程序,如何完成提案、連署,到最後符合選罷法規定,也才有投開票,進而產生結果。中選會是選務機關,負責選務的安排跟準備,非最終決定者,雖據選罷法第131條規定,適用「修正前規定」,但問題在於「提出之罷免案」,是指提議?是指連署完成?還是已經公告?這部分其實有疑義。

紀和均說,若從整體來看,罷免團體只是向中選會提案罷免,但此提案是否被中選會受理,或者第一階段審核通過,均未有之。是否應適用舊法,應沒有如中選會解釋呆板、僵硬。

紀和均認為,退一萬步講,若新法生效,至少第二階段連署應適用新法。中選會審核通過第一階段連署後,才能進入第二階段連署,現連第一階段連署的「結論」都沒有,怎麼可以告訴外界連第二階段連署都適用舊法?他認為,不管是哪個階段,提議、連署是中選會做出決定後,才有是否適用舊法的問題,若都沒有決定,當然是適用新法,因為程序仍在進行,行政程序是持續性的概念,是流動的,不是在某個時點做了決定,往後一體適用。

紀和均指出,按照中選會的說法,只有一種情況適用,就是如果舊法對民眾較有利,是否要適用舊法?或是新法對民眾較有利,因而適用新法?而這一切的前提是,「已經確定進入到某一階段」,連第一階段都尚未完成的時候,中選會逕自解釋連第二階段都適用舊法,這是不對的。

紀和均也質疑中選會,為何可以在就職未滿一年之時,就開始連署罷免?以立委來說,應是從2月1日就職滿一年後才可以開始連署,中選會的見解卻是只要就職滿一年,在此之前的連署皆可使用,這是錯誤的,中選會應回頭審視錯誤解釋。

中選會 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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