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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財委會審竣牌照稅等三法 機關裁罰更具彈性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土地稅法第54條」、「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及「菸酒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固定」比率及倍數裁罰之規定修正為「彈性」比率及倍數。
為賦予稽徵機關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行政院提出土地稅法、用牌照稅法、菸酒稅法修正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
財委會今天先進行詢答,結束後立即進行逐條討論,由於朝野意見一致,全數條文均以行政院版本通過。土地稅法第54條初審條文將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的罰度,修正為2%以下。
初審通過的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將違反領用臨時或試車牌照、新購未領牌照、轉賣或移用牌照者,其罰鍰裁處倍數分別由1倍、1倍、2倍修正為1倍以下、1倍以下、2倍以下。
在菸酒稅法部分,初審條文也將納稅義務人逃漏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按補徵金額裁處罰鍰的倍數由「1倍至3倍」,修正為3倍以下,並刪除最低1倍之規定。此外,並刪除91年1月1日廢止菸酒專賣制度過渡期間的罰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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