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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處威權象徵已處置214處 國家不法行為賠償54億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審查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內政部長劉世芳(中)業務報告並備詢。記者張曼蘋/攝影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審查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內政部長劉世芳(中)業務報告並備詢。記者張曼蘋/攝影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審查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內政部長劉世芳業務報告並備詢。劉說,截至10月底止,列管937處威權象徵已處置214處;另賠償金額約54億元。

劉世芳表示,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8月29日經行政院函送立院審議,規畫增訂受領財產及給付,不計入「社會救助法」規定的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賠償金請領權利及請求返還被剝奪財產所有權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可依其意願自由處分,以周延被害者權利保障。

截至今年10月底止,列管937處威權象徵,已處置214處;另補助各級機關學校與民間團體辦理威權象徵處置及社會溝通活動85案約810萬元。

劉世芳說,將持續輔導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處理賠償及權利回復相關事項,截至10月底止,計核准生命、身體損害賠償1943件、財產返還19件,賠償金額約54億元,另核發名譽回復證書2712件。

此次修正草案共9版本。劉世芳說,行政院提出版本,是因受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家屬擔心領賠償金後,將影響原有低收入戶資格,或因債務,錢入帳後遭強制執行而不敢領。考量這些財產及給付,對原本就處經濟弱勢被害者及家屬,雖屬一時經濟協助,仍須搭配國家社會福利制度挹注資源,才有周延保障。

內容增訂含第8條請領賠償金之權利不得抵銷的規定;第17條之1依本條例請求財產所有權被剝奪回復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第23條第4項確保賠償金之受領人不致因獲得賠償而影響原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社會福利身分;第23條第5項受領之財產或給付,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並增列但書,受領人得自願供擔保,以兼顧財產處分自由。

針對立委賴瑞隆、陳培瑜、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提案第23條第5項。劉世芳說,未納入院版中受領人得「自願供擔保」除外條件,雖可給完整保障,但恐影響受領人財產處分自由,建議參考行政院提案版本。

而立委張雅琳、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提案第23條第5項增列得開立專戶存入賠償金1節。劉世芳說,考量賠償金給付為一次性,各受領人領取賠償金額不一,且與勞保等年金受領連續性給付不同,為避免民眾誤解須開設專戶才能請領賠償金,請立委支持行政院提案。

劉世芳 行政院 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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