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法院組織法 各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法院組織法」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依照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同時修正各級法院遴選進用法官助理規定,從現行的聘用增加約用方式,促使進用管道多元化,且運用保有適當彈性。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民進黨立委劉建國等人也提出相關修法版本。
司法院在書面報告指出,為使法官助理進用管道多元化,運用保有適當彈性,並且因應各地方檢察署襄助內部性事務的人力需求,因此擬具法官組織法部分條文及附表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括各級法院遴選進用法官助理的規定,還有地方檢察署增設檢察官助理。
法務部說明,本次修法重點包括檢察官助理法制化;明定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檢察官助理進用方式包含聘用或約用;檢察官助理具有律師執業資格者,進用期間年資可計入律師執業年資等。
經過在場立委討論,多數條文按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初審條文明定,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在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照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法官助理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的審查、法律問題分析及資料蒐集等事務。
初審通過條文也增訂,地方檢察署得置檢察官助理,依照相關法令聘用或約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檢察官助理承檢察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的審查、法律問題分析及資料蒐集等事務。
根據初審條文,具有律師執業資格者,依照規定充任檢察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檢察官助理的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辦法,則由法務部定之。
另外,現行法院組織法第67條條文規定,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臨床心理師及佐理員,經過朝野立委討論,通過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內容改為「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
本次會議也通過附帶決議,司法院、法務部應分別依照法院組織法相關授權規定,法官助理應就聘用優先於約用,約用人數不得超過聘用之一定比例,並且制定相關業務管理、保密與考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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