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初審通過 擴大吹哨者條款適用範圍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竣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同意修正擴大吹哨者條款適用範圍,並提高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發生火災,場所管理權人未提供消防搶救用必要資訊或指派專人到場協助的罰鍰上限。
行政院會6月13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內政委員會16日進行逐條審查,當天朝野對於中央主管機關組成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各級消防機關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的成員,以及吹哨者條款擴大適用範圍等關鍵條文無法取得共識。
內政委員會今天續審法案並審竣,初審條文明定,職務涉及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的工作者,舉發違法行為,主管機關對舉發人的身分應予保密,且舉發人的單位主管、雇主不得因其舉發行為,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此外,檢舉內容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獎金獎勵舉發人。
在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部分,初審條文指出,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防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遴聘消防機關代表、公務人員協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就消防人員之職務安全衛生政策、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安全衛生防護設備及措施等事項提供建議。
初審條文增訂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的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該場所位置、構造、設備;未訂定消防防災計畫、消防防護計畫,或未依該二計畫執行避難疏散,發生火災致人於死,課以管理權人刑事責任。
初審條文也提高對場所管理權人違法的罰鍰上限,例如,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的管理權人,在火災時未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台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管理權人在火災時,未提供化學品的種類、數量等,處管理權人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初審條文也規定,場所的管理權人未立即派指定專人到現場並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台幣5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但該場所未製造、儲存或處理化學品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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