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地方公車無法跑?誰在嚷?為何嚷?有理?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每下半年會期,由於次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審查為重頭戲,也被稱為「預算會期」。過往預算會期,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審議,從來沒有如今年般地占據了政治新聞的主要版面,每一次的表決或協商,備受各界關注。
對於目前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僵局,立法院於上周四(10月24日)展開第三次黨團協商會議,決議於本周五(11月1日)以及下周二(11月5日)兩次院會,邀請行政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以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此一最新的發展,或可稱為「進展」,但遠眺「完成一讀程序」、「付委審查」,尚還看不到隧道的盡頭。
立法院以外,還有兩點發展,值得討論:第一,地方議會開始出現議員對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僵局的質詢;第二,有部會首長開始說三道四、指指點點。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有關地方對於中央預算僵局的關注,可以分成兩方面來解讀;其一在政治層面,其二為實質影響。
在政治層面,藉由地方行政首長在縣市議會的答詢,使地方民眾相信中央的預算僵局,將對地方政務推動與民眾福利造成影響,從而建立「阻擋預算=不顧民生」的認知;希冀形成「從地方包圍中央」的態勢,以「政治燃煤燈」的操作,來對在立法院力阻總預算的在野聯盟施壓。此可由這類的質詢,皆由與中央執政相同黨籍的地方民代所提出,而得證。
在實質影響的部分,首先必須瞭解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財政分配的垂直關係。在現行中央集權又集錢的財政收支劃分架構下,地方政府財政收入,極度仰賴來自中央財源的挹注。中央對於地方政府財源挹注,有三種機制,依其重要性:補助款、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與共分稅。
其中,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與共分稅,皆來自國稅稅收。根據《預算法》規定,在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不能於期限完成審議時,中央政府之國稅,將按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按此,地方政府來自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與共分稅的財源,皆不會受影響。
至於補助款,根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中央對於地方政府財政收支之補助,可分為:一般性補助款、計畫型補助款以及專案補助款。其中,一般性及專案補助款,按行政院主計總處分類,屬於法律義務支出;根據《預算法》規定,總預算案不能議決,法定義務支出受優先保障,仍然必須履行。因此,追根究柢,地方政府來自中央財源之挹注中,僅有計畫型補助款一項,可能因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僵局,而有所牽連。
進而論之,計畫型補助款編列於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項下,而《預算法》對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不能於期限完成審議時,各機關預算執行規定,對於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應覈實動支。所以結論:僅有中央對於地方之「新興計畫型補助」,方纔會因總預算無法議決而受衝擊。
但當地方民意代表,基於選民對其之信任,操弄選民認知,將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僵局對於地方的影響,放大解釋成地方無法取得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與所有補助款,更有甚者,民眾原有的福利與津貼,也將被取消。如此扭曲事實,以遂行其所屬黨派政治鬥爭目的,應受嚴厲譴責。
至於第二,交通部官員表示,中央政府總預算不過,將影響地方客運維持,會出現「公車無法跑」的情形。其論述在於:新一期「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屬於新興計畫,根據《預算法》規定,須俟下一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此言差矣。
首先,新興計畫在預算編列中,指的是並未在之前的年度預算中出現過的計畫或項目;通常具有創新性或是針對新的政策目的而設計。因此,在判定是否屬於新興計畫時,應回歸到計畫的具體內容,依計畫之對象與目的,衡酌實際政策之效果為依據。
例如,計畫是否在以前年度預算中未曾出現過、是否有新的技術應用、是否針對新的政策目標…,絕非前一期計畫結束、新一期計畫開始,或有新計畫名稱,即可由行政機關或官員恣意認定為新興計畫。
此外,為討論起見,退萬步言,就算新一期「公路公共運輸服務升級計畫」確實屬於新興計畫,根據《預算法》規定,新興計畫經立法院同意者,並不受「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之限,仍可執行。簡單地說,只要立法院同意,新興計畫即可執行;如不執行,就是違法行政怠惰。
對外放話的交通部官員,如果是不懂法律,是本職學能不足,尸位素餐;如果知悉法律規定,則是危言聳聽,以PUA的手法,對於國人進行情緒勒索、淪為政治工具。兩種情況,都應受調查懲處;政務官則應辭職下台,以謝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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