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調查若涉 「護國神山」…大法官:台積電拒給機密資料會挨罰嗎?
憲法法庭今針對國會改革法案是否違憲行言詞辯論,大法官朱富美針對國會調查權部分提問,並舉例若立法院要向「護國神山」台積電調取資料遭拒,台積電是否會被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裁罰?
朱富美提及國會調查權、文件調閱權及隱私權之間的衡平問題,她認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7、48條規定非常簡單,且對於拒絕、拖延訂有處罰,除立職法第50條之1訂有民眾若認為涉及隱私權可以拒絕,卻也加了與公共事務有關的要件。
她提問指出,國會調查權、文件調閱權會涉及一般民眾、企業,規定甚為單薄,且幾乎沒有程序規定,並舉例立法院若因相關議案、法律,需要向台積電調取資料、文件,而對方以文件涉及營業秘密為由拒絕,會不會被處罰?
朱富美再以2021年1月6日美國國會山莊案件為例,當時美國國會行使調查權產生很大的爭議,因廣泛調取國會山莊附近的通訊資料,對象包括非法抗議民眾、合法抗議的民眾、國會同事。
她說,依照我國通訊監察法、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資料即使不包括通訊內容,還是屬於祕密通訊自由範疇,請問立法院向電信、郵政事業、網際網路公司等,調取通訊、通訊者資料,是否認為立職法有法院核發令狀的地位,是否應該有所限制,又現行規定有無違反比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葉慶元指出,大法官是「假設」向台積電調取資料,想當然台積電會拒絕提供和營業秘密相關內容,當然是不會被處罰的,因必須要經過立法院院會決議,而立法院多數會去權衡個人隱私、企業營業秘密。
他說,若像朱富美提出的極端案件,會直接被行政法院撤銷裁罰,假設行政法院也支持裁罰,憲法法院就可以審查法規、立法院職權行使妥不妥當,他認為法規不到違憲程度。
立委吳宗憲表示,調取資料是否為機密是由立法院認定,民眾若不願意提出資料被院會決議裁罰,仍可提出行政訴訟救濟,立職法中也有很多程序保障,包括第45條第2項、第46條之2第1項對於目的、範圍也有嚴加控管,且規定立委對於資料只能目視,不能抄錄、錄影,也只有主責委員或院長指派的指定對象才可以接觸資料,法律規範皆有衡平。
立委翁曉玲指出,立法院文件調閱權是屬於行政調查權的概念,與司法、監察院調查權不一樣,許多行政法規也規定公家機關可以向民眾去調閱資料,是否會有侵害民眾的隱私權、營業秘密?這可能也會有,但民眾拒絕提供被裁罰,還是可以提出行政救濟,所以她認為立職法調查權規定和一般行政法規差不多,處罰效果還比一些行政法規還輕。
行政院訴訟代理人陳信安指出,立法院訴訟代理人說大法官提出的是「預設性問題」,但立法時本就應該預設各種可能性,不能隨便、未經討論就先立法,遇到問題再來想說要如何解釋、適用,立法院代表的回應就突顯整部法律未經實質討論而出現的問題。
他說,建請大法官留意立職法第45條調查權發動要件非常廣泛,不符合釋字第585號解釋限縮在行使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的要件範圍裡面,且第45條規定調查權,一是提供參考資料,而此部分並沒有規定可以拒絕提供的事由,明顯不符釋字第585號解釋的規範。
再者,立職法第50之1條第5項規定,限於「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應陳明理由,經會議主席裁示同意」,若台積電可能無法適用此條規定拒絕提供資料,立院代表又說是不是符合要件是由他們認定,又增加企業被強迫揭露的風險。
行政院訴訟代理人李荃和補充,法規規定要件不明確,一會影響公共工程和政府採購,因是私人和公部門緊密連結,是最有可能優先被調查的對象,二是企業營業秘密,三是對於企業會造成商譽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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