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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侵案可報機構名…這4字沒釐清 媒體還是集體噤聲
衛福部今邀集媒體代表、兒童團體、專家學者等單位討論報導指引,雖放寬媒體可在行為人任職於兒少、長照、身障機構時,於調查期間可以揭露其現職機構,但該指引中仍提到不可報導「足以識別」的兒童資訊。衛福部保護司表示,對足以識別如何認定,目前尚無共識。媒體代表認為,該規定是媒體集體噤聲的主因,政府既有誠意放寬報導限制,此規定也應盡快解決。
參與會議的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STBA)新聞自律委員會執行秘書王凌霄表示,足以辨識如何認定,媒體報導應讓非特定人事(路人甲)無法辨識,還是特定人士(被害人親友)無法辨識,目前並無定論,這對媒體報導承受的壓力來說,仍相當沉重。
王凌霄表示,媒體對兒少事件報導已有自律機制,但自律並無法律保障,STBA自律委員會決定放行的新聞,恐在日後遭到公權力裁罰,這導致委員會決定會趨於保守,衍生面對兒少不當對待事件,外界恐認為媒體「集體噤聲」的現況,以台北市幼兒園案例來說,媒體不是不報,而是環境閹割了媒體發聲的空間。
依衛福部公布的「兒少及性暴力事件報導指引」內容,放寬媒體報導項目中,包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議通過的內容。王凌霄強調,媒體有報導新聞的自由,報導事件時不該由主管機關認定、約束是否可以報導,這在實務上也有執行困難,除媒體競合問題外,預期主管機關開會時,也難以決定放行報導,這在實務上並不可行,應讓媒體自律機制獲得保障,並留有容錯空間。
衛福部保護司將訂出媒體報導的「例示框架」,也就是報導範例,讓媒體參考,並在修法後針對違規報導採分級裁罰。對此,王凌霄表示,以電視台情況為例,長期受法規限制影響,近年報導兒少不當對待的案件少之又少,僅個位數案例,難以提供各式樣態讓媒體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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