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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保法修正通過 電信業者有義務保存使用者通信紀錄供調取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打詐四法中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通信紀錄的義務,當網路詐騙、盜取個資等案件發生時,電信事業相關業者有保存網路流量紀錄,可藉由分析行為人的數位足跡,溯源及追查攻擊者身分。
通保法此次修法重點,包括為有效打擊快速傳播、匿跡的網路犯罪,並兼顧隱私權保障,比照調取通信紀錄程序,增訂網路流量紀錄的調取規定;並增訂檢察官得依職權調取通信紀錄及網路流量紀錄的罪名,例如妨害電腦使用、脫逃、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查犯罪及蒐集證據,有事實足認通訊使用者資料於本案的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得調取。
三讀條文明定,網路流量紀錄指的是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的通訊設備識別資料、網際網路位址與位置資訊、通信時間、連線用量與封包數量、網域名稱、應用服務類型及協定等,未涉及通訊內容的紀錄。
三讀條文也規定,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通信紀錄的義務。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經通訊監察的建置機關指定者,有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網路流量紀錄的義務。
另外,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有鑑於調取網路流量紀錄對於人民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有所干預,除事前採法官保留外,並應有事後監督及控管機制,要求法務部與司法院針對調取流量紀錄相關通知、救濟及加強監督等程序,於授權子法內通盤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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