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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詐專法」三讀通過 詐騙刑責最重12年罰3億、網路平台可封網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俗稱打詐專法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三讀條文明定,因詐欺獲益達新台幣500萬元,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若獲益達1億元,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3億元罰金。針對境外提供詐欺犯作所用設備,對境內的人犯詐欺犯罪加重刑責,擴大不得假釋的要件。
詐騙案猖獗,行政院今年5月9日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及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俗稱打詐四法,希望藉由修法加強打詐手段,達到喝止詐騙案猖獗的情況。
詐騙手法推曾出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針對金融、電信、網路等面向打擊詐騙,並在刑事司法上加重刑責,此次修法通過數位經濟防詐措施,要求具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必須類落地,配合台灣防詐,網路廣告平台刊登或推播的廣告,不得含有涉及詐欺的內容,目前預料TikTok(抖音國際版)、臉書、Google都在標準範圍,違反情節嚴重者可降低流量,甚至封網。
該條例賦予金融機構、電子支付、虛擬資產服務事業或人員防詐義務,對疑似從事詐欺犯罪異常帳戶進行各項控管措施、保存資料即通報司法警察機關,並簡化警示帳戶內被害人款項返還程序。
三讀條文也明定,業者在知悉刊登或推播的廣告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時,應主動或依司法警察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的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該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並將廣告託播者、出資者等相關資訊提供司法警察機關。若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可處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
此次修法新增窩裡反條款,未來犯罪者自首後,如果自動繳交所有犯罪數額,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若使警察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查獲主持操縱者,可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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