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法三讀通過 拚年底前完成16子法訂定
「再生醫療法」今(4)日三讀通過,規範醫療機構、醫師對病人執行再生醫療技術、使用再生醫療製劑的行為。衛福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表示,正式生效日待行政院訂定公布,未來還有16項子法,希望在年底前可以完成子法訂定。
「再生醫療法」三讀條文明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違者最高處新台幣2000萬元罰鍰,而執行再生技術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但恩慈治療有條件免完成人體試驗。
衛福部指出,於2018年著手「再生醫療法」籌備,今再生醫療法通過,除促進再生醫療領域發,展也加速再生醫療研發成果擴大應用至臨床醫學。
全文共計35條七章節,重點如下:
一、研究發展促進:為確保提供病人安全有效之治療,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以促進再生醫療研究發展,予以獎勵或補助。
二、再生技術管理:明定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之範疇、執行醫師之資格及應向病人充分說明相關權利義務等事項,以確保再生醫療之安全、品質及有效性。
三、細胞源頭管理:細胞操作執行機構及細胞保存庫,應對組織、細胞提供者進行合適性判定。
四、加重罰則:因再生醫療之執行影響病人生命、身體或健康甚鉅,除加重對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或為再生醫療廣告之處罰至最高2000萬元外,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得沒入其執行再生醫療之設備及再生製劑。
再生醫療法立法過程主要有三項爭議,包括是否需人體試驗、異種細胞是否納管、胎兒權益把關。
有關人體試驗,三讀條文明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且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先前草案免除人體試驗的條件包含有初步療效者,但考量可能受到實驗設計影響,因此刪除此部分,再生醫療可免除人體試驗的條件,僅剩下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疾病的緊急需求(恩慈療法),還有特管辦法已核准執行項目。
對於異種細胞是否納管,立法討論再生醫療法草案時,一度考慮加入文字,不得利用「異種異體」細胞進行醫療行為。劉玉菁表示,「異種細胞」在條文第8條已經規範排除。未來若使用異體細胞,可能會回歸醫療法或另外立法管理。
在胎兒權益把關方面,三讀條文將細胞治療的提供者排除胎兒,避免道德疑慮。另外,若再生醫療組織、細胞來源提供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或無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無意思能力的成年人,其書面同意書新增公證程序,加強權益保障。
三讀條文也將現行「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政策指引」法制化,規範未來再生醫療研究涉及胚胎或胚胎幹細胞,不得以人工受精方式製造胚胎、不得製造雜交體、不得以其他物種細胞核植入去核的人類卵細胞、不得繁衍研究用胚胎、不得製造或繁衍具有人類生殖細胞的嵌合物種等。
劉玉菁指出,三讀後正式生效日期由行政院訂出,母法通過後,還有16個子法需要討論,接下來會跟行政院保持密切合作,也會找相關團體一起討論,希望順利的話可以在年底前完成子法法規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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