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詐新四法」3面向納管虛擬貨幣 國外幣商須落地
行政院會今拍板「打詐新四法」,其中洗錢防制法從三面向納管幣商,其一是入刑化,若構成違規要件,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只規範事業也規範個人,國外幣商也要在國內落地。另外是新增特殊洗錢態樣,利用虛擬資產帳號、第三方支付帳號為洗錢犯罪工具,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去年針對詐騙曾修訂刑法、投顧法、人口販運法等,但並無打詐專法,此次將採四法包裹齊送,「打詐新四法」包含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打詐專法)、洗錢防制法、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加強洗錢防制部分,共有三大項目入刑化,其一是虛擬資產服務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其二是第三方支付服務未完成洗錢防制暨服務能量登錄,其三是設立於境外的虛擬資產、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若未完成分公司登記或分公司登記,未完成上述三項前提,卻又提供服務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時新增特殊洗錢罪態樣,利用虛擬資產帳號、第三方支付帳號為洗錢犯罪工具,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並提高一般洗錢罪的刑度及法人罰金刑度,洗錢達1億元以上,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達1億元,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同時提高法人罰金刑度,除處罰行為人外,對法人並科以10倍以下罰金。
並將沒收範圍擴大為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可在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與否的情況下,全部沒收。
針對幣商納管,法務部次長黃謀信補充,洗錢防制法修正透過三方向納管幣商,第一,原來幣商管理是透過該法的行政罰來處理,這次修正後將它入刑化,一旦構成特定要件,會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規範對象包含事業也包含個人;第三,也處理到國內外幣商問題,國內幣商當然要透過洗防登記或能量登入,如果是國外幣商,就要透過在國內落地,做分公司或是公司登記,加上洗防登記跟能量登錄,才能在國內落地,否則將處刑責。
金管會副主委邱淑貞指出,該次修法將個人幣商跟事業幣商納入管理,沒有登記就會有刑責。監管部分,金管會是虛擬資產的投資跟支付相關主管機關,日前已設十大要點,所有幣商申報都會審查是否有依照作為事業上的管控機制;幣商公會也會馬上成立。
邱淑貞說,除金管會內部要求管理外,還有公會,後續也會有借重會計師來做管理。也就是說,幣商管理除了入刑法強力要求作業務規範外,針對內部管理跟管控,金管會也依照上述方式加強管理。
根據金管會統計,目前不分國內外的虛擬貨幣交易所共計有6、70家,其中完成洗錢防制的法遵聲明共25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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