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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試用期法制化?學者:恐同工不同酬、不需節外生枝

學者認為,允許勞工在試用期間薪資較低恐有同工不同酬問題。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學者認為,允許勞工在試用期間薪資較低恐有同工不同酬問題。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國民黨立委牛煦庭等人主張針對勞工試用期法制化,且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等引起討論,學者今天說,允許勞工在試用期間薪資較低恐有同工不同酬問題,不需節外生枝。

國民黨立委牛煦庭、吳宗憲、黃建賓、游顥昨天公布共同領銜提出的勞基法修法版本,主張建立試用期法制化,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雇主必須在試用期提供勞工職訓,幫助勞工適應職場。

勞動部過去曾在勞基法施行細則中訂有試用期規定,但後因逾越母法勞基法規定而於民國86年刪除,現試用期因立委提案捲土重來,引發網友一番討論,認為恐造成雇主濫用等。

對此,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勞動部認為試用期代表勞工與雇主的正式勞動契約已開始,主因即便有試用期,企業仍會經過嚴格選考過程來聘用勞工。

邱駿彥說,試用期目的是讓公司看安排給新人的工作是否適合,雇主不能因為試用期滿不合格就解僱勞工,除非是發生了選考過程中沒有辦法發現的問題點,否則等同將雇主在選考過程中所疏忽的責任加諸在勞工身上。

邱駿彥也說,法院判決實務上確實有少數法官用「試驗買賣」概念來看試用期,但勞動契約跟民法不同,多數法院法官都已認為雙方約定合理的試用期是可行的,實務上也曾遇過法官認為特殊情況試用期可達1年沒問題的判決。

邱駿彥指出,勞動部過去曾有解釋令,既便雇主在勞工試用期屆滿還是決定不聘僱該勞工,雇主還是須依照勞基法方式來進行資遣,包含必須有資遣費、預告期,與一般正式勞工無異。

邱駿彥認為,由於目前多數法院都已有共識、對試用期權利義務有共識,加上勞動部函釋已足夠處理,其實不需要特別在勞基法中再針對試用期做規範,若硬要法制化且又准許試用期薪資較低,可能有同工不同酬的問題,「不要節外生枝比較好」。

政大勞工研究所教授成之約則說,勞動部過往會廢止試用期是因為逾越母法,現在要法制化其實有利有弊,法制化或許可以讓勞資雙方有依循依據,但法制化也可能變成讓新進勞工「不論能力好壞」一定要有試用期,若真要立法應預留彈性。

至於針對試用期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等,成之約說,試用期是雙方磨合的過程,不代表試用期間的勞工能力就會打折,「不同意薪資必須打折的構想」。

勞動部 薪水 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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