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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房東超收電費 內政部修租屋契約拚5月底前報院核定
4月起電價全面上漲,租屋族憂心房東藉此收取不合理電費。內政部長林右昌今指出,現已研擬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每度電價不得超過當期電費單的每度平均電價,房東每期收取的電費總金額,也不得超過電費單總額,草案昨起預告20天,預計5月底前報行政院核定。
林右昌說明,這次修正內容有2大重點。在租約電費計收標準部分,如果房東房客雙方約定是按「用電度數」計算電費,其每度電價將不得超過租屋處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且屋外公共設施的電費如未分攤併入租屋處的電費內,房東也不得額外收取。
林右昌指出,若房東房客雙方不是約定按「用電度數」計費,則房東所收取的電費,將不得超過電費單的「當期電費總額」。
林右昌續指,在租屋電費資訊部分,這次修正並配合增訂房東有義務提供或授權房客向台電公司申請查詢電費資訊,讓房客也能知道「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或「電費總額」等相關資訊。
林右昌指出,修正草案預告期間自4月24日至5月14日止,各界如有任何意見都歡迎提出,待行政院核定後將儘速公告;在正式公告施行前,房東房客在訂約時也可以參考新制規定約定電費計收標準,讓租屋電費收取更為合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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