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進口違法捕撈漁獲累犯最高罰4500萬
立法院會今天上午三讀通過「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的漁獲物或漁產品而不得進口的規定,凡違法者將處新台幣6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鍰,累犯者最高處新台幣900萬元以上4500萬元以下罰鍰,且得按次處罰。
根據統計,2017年至2020年之間,漁政單位根據遠洋漁業條例裁罰520多件,金額約為3億3737萬,300多艘漁船、近三分之一遠洋漁船曾遭罰。2022年9月台灣遠洋漁船捕撈的漁獲也遭美國勞動部,列入「童工及強迫勞動製品清單」,即所謂的血汗海鮮。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遠洋漁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第14-1條、第36-1條。根據第14-1條條文,涉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前項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再據第14-1條,因國際條約、協定、聯合國決議或國際合作需要,或為打擊非法、未報告或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目的,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不得進口之原因消失時,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解除其限制。
第36-1條為相關罰則,違反第14-1條規定者,處新台幣6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鍰。最近一年內違反第二次以上者,處新台幣900萬元以上4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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