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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民間團體宗教活動不符規定 監院糾正花蓮縣政府
監察委員施錦芳、王麗珍今天表示,花蓮縣政府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宗教活動,與該府相關補助要點中之經費相關限制規定不符,規定形同虛設,未妥適評鑑考核受補助團體執行力,竟有活動結束已逾2年尚無法完成核銷,相關補助規定欠缺規畫,均有疏失,因此提案糾正花蓮縣政府,並在16日內政及族群、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調查報告。
查案監委指出,花蓮縣政府2020年至2022年,各年度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宗教活動,單次活動補助金額超過2萬元之件數占比均超過9成,平均每年每件補助金額分別高達39萬餘元、40萬餘元及51萬餘元,逐年增加。各年度單次活動補助金額超過實支數8成者,分別計14件、13件及16件,共補助2758萬餘元,且每年度補助同一宗教團體超過1次屢見不鮮,均與該府受理民間團體申請補助辦理宗教活動相關審核作業要點規定,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每年度以1次為原則,且單次活動補助金額不得超過2萬元,並且不高於實支數8成等相關規定不符,規定形同虛設。
查案監委表示,宗教輔導雖屬地方自治事項,但本案花蓮縣政府創設並連續多年每年耗資逾1千6百萬元之經費,主辦並擇定補助部分團體辦理全縣各宗教祭天祈福暨遶境活動,是否符合上開司法院釋字第573號解釋相關內容與內政部對宗教事務主管機關權責之說明,以及是否尊重例如以一神論為教義之宗教等,均不無檢討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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