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短評】「法人」不適用採購法?開方便門對政府施政只是減分
中央畜產會專案進口殼蛋或冷凍液蛋雞蛋,是否適用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政府採購法,這幾天在立法院有諸多討論。農業部宣稱,特別重新洽詢工程會,最後認定畜產會是「法人」非「機關」,畜產會以「自有資金」購買財物(無論殼蛋或液蛋),都不適用採購法。
但是,舉凡政府機關不能做、不想做、或者不方便做的事情,若都透過「法人」單位執行,就可避開各種公務機關應該有的限制與規範,「法人」大開政府方便之門,更凸顯政府單位與旗下法人間的微妙關係。
專案進口雞蛋爭議超過一個月,政府專案採買用的是公帑,理論上執行過程中、包括進口數量、貿易商的條件、規格、運送保存方式、價錢等資訊,本應該公開透明事先公告周知;但實際並非如此,這些訊息,是過去一個月來受到質疑,才一項一項如擠牙膏般的對外公布;追根究柢,農業部說中央畜產會是法人,用自有經費採買,都不受政府採購法規定限制。
政府採購法開宗明義,是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因此制定的法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依照採購法規定。
畜產會買進口豬肉與進口雞蛋,都是接受農業部委託執行任務,而畜產會經費哪裡來?當初成立時是農委會(現為農業部)捐助,目前的經費也絕大多數為政府撥補挹注,協助執行農業部的各項政策,過去土雞過多的屠宰凍存;養豬百億基金計劃執行;採購、獎勵進口豬肉經費都來自農業部;這次專案進口雞蛋,經費不足時,還可以直接向農漁民存款的農業金庫,進行15億元的融資(進口雞蛋加上進口豬肉),這樣的畜產會,若要說採購用的是畜產會的「自有資金」,恐怕也有爭議。
中央畜產會89年1月1日依畜牧法成立,中央主管機關為農業部。依法訂定任務,建立產銷調節機制,達到事前預警、穩定產銷的目標,是政府與畜牧產業團體間重要的溝通橋樑;原本畜產會該是獨立機關,協助農業部進行資料蒐集、產銷調節的幕僚角色,現在變成方便政府發補助、採購進口農產品,可輕易繞過各項規定的執行要角,合不合規定還有待認定,但肯定觀感不佳。
行政院各部會旗下的財團法人單位何其多,若每個「法人」都可以這樣做,成為政府機關便宜行事的管道,對國家施政恐怕只是減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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