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你不能不知道的台美21世紀協定「亮點」
6月1日晚上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U.S.-Taiwan 21st Century Trade Initiative)歷經整整一年的談判,終於完成《首批協定》 (first agreement)的簽署。行政院鄧振中政委於簽署後表示,《首批協定》是自1979年以來台美間最具規模、最全面性的貿易談判。惟真有政府所宣稱的神效?吾等可檢視本次簽訂的五大議題內容:
一、關務行政及貿易便捷化
看似關務大進化,惟實際上WTO於2004年決議將「貿易便捷化」納入談判議題,並於2013年12月在印尼峇里島召開WTO第9屆部長會議完成《貿易便捷化協定》(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TFA)談判。我國身為WTO會員,已在2015年完成簽署。
TFA內容包括資訊揭露、透過網際網路取得資訊、設立查詢點、表達意見的機會與諮商、預先核定、訴願或審查程序、貨物通關與放行、優質企業便捷化、快遞、邊境機關合作、進出口與轉運程序等規範。本章內容均在TFA的框架內,海關程序並沒有產生根本的變化,媒體宣稱的高度效益,顯然是過於浮誇。
二、良好法制作業
本章主要是針對中央層級的行政機關制定法規的規範,包含訂立法規的評估、程序、透明化與可預測性。然而,台灣早在2002年就制定《行政程序法》,引進各國的相關規範。之後國家發展委員會並針對國際法規修正新進展,與IMD與WEF等國際評比,持續督促台灣法規的調整。特別是,CPTPP的第 25章 「法規調和」(Regulatory Coherence),雖然用語有所不同,但在內容則與《首批協定》有很大的相近之處。如前者要求成立法規調和委員會;後者則設立良好法制作業委員會。
綜合言之,台灣在法規訂定程序、利益相關人與公眾參與性、透明性已有相當的進步,並與國際快速接軌,與美國簽署《首批協定》,雖可引進部分新觀念,惟整體的實際的效果則僅具形式。
三、服務業許可措施之研擬與管理(服務業國內規章)
本章係規範服務之核准,行政機關對於核照要件或資格要件之程序需有客觀及透明之標準,並具客觀性、獨立性、可預測性、非歧視性與公正性。
其實上述想法並非新創,WTO針對國內規章已討論多時,2017年由近60個會員提出《服務業國內規章聯合倡議》(Joint Statement Initiative on Services Domestic Regulation,JSI),2019年展開談判,至2021年12月2日發布《國內服務規章談判結論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Conclusion of Negotiations on Services Domestic Regulation),就與前述內容雷同,並沒有太多新的規範。
四、反貪腐
2003年10月31日聯合國大會即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UNCAC)提供各國反貪腐法制及政策,台灣雖然不是UNCAC締約國,仍於2015年5月20日制定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並自當年12月9日正式施行。因此,台美是否簽署本章內容,均會遵守UNCAC的內容,故其影響相對有限。
特別的是,竟在反貪腐章節中要求遵守WTO的《政府採購協定》(GPA),以透明及公正方式進行公共採購之義務。台灣加入WTO時,便與美國政府就《政府採購協定》舉行多次雙邊諮商,並於2001年8月23日達成協議,本有遵守的義務,刻意增此內容背後意義值得玩味。
五、中小企業
本章內容也與CPTPP中第24章的中小企業專章有高度的重疊,尤其是「資訊分享」的內容,連文字都幾乎是一模一樣。
由上述分析可知,五大議題內容多屬台灣已簽署或承認的WTO與聯合國等國際協定;以及CPTPP的新興規範,我國也已申請加入CPTPP,並已針對其規範進行修法。
該協定充斥著許多我國現有的規範,冷飯熱炒的協定徒具象徵意義,也能被宣揚是我國經貿的大突破,蔡政府吹牛功夫真是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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