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防疫補償請求權延長至114年6月
防疫紓困特別條例將屆滿,為維護民眾防疫補償請求權,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增訂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條文,明定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延長申請期限2年,可申請至民國114年6月底。
現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將於今年6月30日期滿,為保障民眾申請防疫補償要件權利,行政院會於5月18日通過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74條之1條文草案,明定防疫補償申請期限相關規定。
立法院會26日處理報告事項時,朝野無異議通過將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74條之1草案逕付二讀,並於29日完成朝野協商。
立法院會於30日將傳染病防治法增訂第74條之1草案,順利三讀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符合該條例所定防疫補償要件而未於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申請,且其2年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者,於該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2年內,仍得依該條例規定申請防疫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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