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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依條約締結法 台美貿易倡議須立院審議

「台美廿一世紀貿易倡議」是否應送國會審查爭議升溫。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律師黃馨雯表示,台美貿易倡議涉及修法,光是倡議中提及的行政指引規範,及法規早期規畫等程序,比照我國行政程序法中,即無相關規定,未來簽署後,當然要依法送立法院審查,政府刻意將倡議定義為行政協定,實在有違法之嫌。
她引用條約締結法第三條規定指出,「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等國家重要事項」,應視為條約,須依同法第八條,經立院審議通過。她質疑,台灣簽署過十二份貿易協定,都是以準條約案送立院審議,為何台美貿易倡議協定可變例外?
此案連執政黨立委也存有疑慮。民進黨立委蔡適應質疑,為什麼不認為要審查呢?要求行政所屬單位再好好研究一下。民進黨立委劉世芳則表示,由於是倡議,未來在審查的過程當中,如果是雙方的外交單位都先簽好,然後再送到立法院完成審查的程序,比較符合國與國之間的經貿談判。
中山大學政治系榮譽退休教授廖達琪認為,民進黨如逕送備查,程序上可能有問題,因這是與國外洽簽協定。再比如先前討論行政單位跟中國大陸洽簽協議時,立法院應有什麼程序被廣泛討論,如跟中國大陸簽訂服貿,按照原本程序,三個月內自動生效,後來發生太陽花學運,民進黨跟國內某些人會認為跟中國大陸簽協議要小心。
廖達琪說,對於美國,我方心態上會認為與其友好,但是簽貿易協定本身攸關國民利益,不能由行政單位自行決定,要經過立法院的審查程序。例如,我國過去跟中南美洲簽自由貿易協定,至少也在立法院走過程序,而不是逕行由行政院單方決定,如此不僅對立院不尊重,也是對台灣人民不尊重。
廖達琪強調,若確定為協定,須經比備查更積極的監督過程,尤其立法院曾嚴格關切服貿協議,即便是備查,立院後續仍能要求實質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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