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扯被電死陸客是中華民國國民 立委:被當認知作戰的菜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審議刑事補償法、公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認為刑事補償無國界,而請求權時效也應修正不公允之處。時代力量黨立委王婉諭認應分析刑事誤判的原因,並協助他們賦歸社會,畢竟是政府要補償,而不是被害人得自己想辦法,當事人才有平反和恢復生活可能性。
立委鄭運鵬談及,現行犯殺人要處死刑他沒有意見,但若只能靠間接證據指證,就有危險。國人喜歡嚴刑峻法,但就不可避免濫殺無辜,現在又說人權至上、賠償要多,如此預算一年大概要編多少?另外,放寬外國人刑補中港澳人士是否一體適用?林輝煌答稱適用。
鄭話鋒一轉,指一名大陸人在台灣遭電死,高雄地院、高雄高分院都判國家賠償463萬元,但判決書指據法務部1993年的函釋,參照兩岸關係條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家賠償法。鄭不反對國賠,但反對使用1992年的函釋。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時代不一樣、國籍法已經修改,此函釋已不直接適用,最近也在考量函釋文字是否造成困擾。
鄭運鵬認為應用新的陸委會「人權不分國家」的說法,「有些法院故意的嘛!」 被轉手當成「認知作戰」的中央廚房,法務部何必去擔卅年前的結果,他要求法務部廢除函釋,也要求司法院請法官在判決中不要亂灌意識形態,都已經要賠了,引用這個顯然非現在的國民情感,死者也不會認為自己是中華民國國民。
立委賴香伶順著鄭運鵬的問題詢問,質疑為何一般法官還繼續引用?通念法法官是否沒有這個常識?林輝煌緩頰,法院只是點出法務部曾經有這個函。
關於今日修法,林輝煌表示,為使補償請求權時效更公平、有彈性,並使刑事補償無國界,以提升受害人權益保障,因此修正刑事補償法第13條本文的補償請求權時效起算時點、第40條之2新舊條文過渡適用條款,刪除第36條外國人基於平等互惠原則準用的規定。另外,為維護民眾使用公證制度權益,修正民間公證人懲戒議決書的公開範圍,並將民間公證人復職制度法制化;因應現代電腦及科技化發展,推動公證文書傳送電子化,適度調整意定監護契約公證收費規定。
現行刑事補償一律自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日」起算請求權時效,有欠公允,司法院認為不得聲明不服的案件,一經公告或宣示,無待送達即告確定,對於因故未受合法送達或遲延收受送達的受害人而言,未盡衡平。而得聲明不服的案件,如因不可歸責於受害人之事由而知悉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的事實在後者,如仍自確定日起算,也不公平。
另外,刑事補償法關於外國人準用的規定,是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但現在人權已受國際各國普遍尊重及保障,應與時俱進,如果外國人身體的自由確實受我國公權力合法限制,構成特別犧牲,基於人權立國、實踐人道主義,實應賦予這名外國人依法請求合理補償的權利。我國1965年12月2日即簽訂「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正積極籌備第一次國家報告審查,建議修正。
立委謝衣鳳詢問,近20年刑事補償與求償件數,2020年至2010年刑補1073件,補償金額為4.959億,向失職人員求償成功件數為7件,僅占0.65%,向他們求償成功的金額才142萬元,僅占0.35%。2012年至2020年共903件,補償金額3.5292億元,向失職人員求償成功共5件、成功求償23萬,比例分別為0.55%、0.065%。她希望司法院好好修法。
「金錢、名譽、精神損失補償足夠嗎?」立委王鴻薇舉醫院貪瀆、性侵女童案無罪確定的案件質疑,他們獲賠金額有得僅十幾萬元,經過多年的折磨,卻落得這種下場,這麼多的無罪判決,源頭有沒有去追究呢?王說,檢察官不濫訴、法官不亂判,才是根本,否則這種賠償根本無濟於事。林輝煌表示,每個案件都有研究執法人員有無疏失,歷年來該求償的都有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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