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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剝奪終身參政權 恐違憲
「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擬修法,增訂曾犯國安三法、反滲透法,或涉及黑、金、槍、毒以及賄選相關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終身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公督盟理事長曾建元認為,違反比例原則毋庸置疑,從事公職是憲法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對於基本權利的限制必須合乎憲法第廿三條,以及最重要的比例原則。
曾建元指出,這次修法的荒謬之處在於,也剝奪了服刑完畢的更生人服公職的權利,更全盤否定我國刑法教化的功能,只要過去有所瑕疵,就剝奪權利終身,根本違反比例原則,矯枉過正。政黨如果標舉排黑、廉政的決心,可以用黨內內規要求從政黨員,就代表政黨參選的資格以內規規範即可。
律師出身的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認為,我國有褫奪公權機制,明定何種要件可被褫奪公權,只要沒被褫奪公權,按照憲法應可參政。若非透過褫奪公權的方式,而使特定人無法行使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貿然以法律規範,就有違憲疑慮。
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翁曉玲則持不同意見,她認為,選舉涉及民主政治的健全發展,若能對於候選人的資格採取高標準,未來選賢與能,從「清廉參政」、提高民主素質以及杜絕黑金的角度來講,她個人支持這樣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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