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分潤機制進入立法程序 綠委提案最快周五付委審查

鑑於大型數位平台長期使用媒體產製的新聞內容,進而獲得龐大的廣告利益,導致新聞產業出現生存危機,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等人提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最快將在3月17日交付委員會審查。
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林宜瑾、邱志偉等人近日提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建議由數位發展部擔任主管機關,並且透過專法建立新聞媒體要求平台為使用新聞內容付費時的法律依據。
張廖萬堅在提案中說明,為了健全台灣的新聞產製環境,維護新聞對民主與社會的貢獻,應該有專法促使數位平台和新聞媒體雙邊對話合理分潤,因此他與林宜瑾、邱志偉提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
張廖萬堅指出,目前國際上關於數位平台與新聞媒體間有關議價分潤機制的法制約有3種模式,除了澳洲模式(商業議價及強制仲裁)以外,還有歐盟模式(著作權與反壟斷監管)及加拿大模式(特種基金)。
張廖萬堅表示,草案尊重民間版本內容,採用澳洲模式,然而自己也有建議,應該參照加拿大模式設立特種基金者,這次他提出的草案只是第一步,未來在立法程序仍然可以納入討論。
根據草案規定,為了促進數位產業平衡發展,解決協商力量不對等,維持自由且多元的新聞媒體,強化公共討論及民主問責,維護大眾知的權益,因此特別制定「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
根據草案定義,數位平台是指顯示、散布,或者導引使用者至新聞媒體線上報導內容的網站與其他線上服務。數位平台經營者則是指直接或間接控制數位平台經營,並且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設立商業據點,或者是未在我國領域內設立商業據點,但是有事實足認與我國具有實質關聯者。
另外,我國領域內未設立商業據點的數位平台經營者,應該指定我國境內居住的自然人,或者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為代理人。
草案明定,本法的主管機關為數位發展部,本法規範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草案規定,新聞媒體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議價登記,並且向數位平台經營者提出議價請求的新聞媒體資格。經過主管機關公告的數位平台經營者,應依本法規定與提出議價請求的登記新聞媒體進行協商。
草案明定,經過公告的數位平台經營者,就轉載利用、簡短轉載或摘錄,應該與登記新聞媒體就其請求協商的授權金及其他交易條件,並且以符合誠實信用的方式進行議價協商。另外,完成協商者的雙方,應該向主管機關申報締結的議價協議。
草案規定,登記新聞媒體自提出議價請求,經過3個月以上未能與公告的數位平台經營者達成議價協議,得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指派調解人,進入調解程序,雙方同意提交調解者亦同。調解期間為2個月,經雙方同意得延長2個月,而且以1次為限。
草案明定,如果調解程序已經結束,雙方尚未達成協議,登記新聞媒體得以將議價事宜提交仲裁。仲裁庭應該採納較為合理的當事人最終報價作為仲裁判斷,僅有一方提出最終報價者,仲裁庭即應採納之。
草案規定,跨境平台未按時申報代理人、數位平台或新聞媒體違反誠實信用協商義務,以及違反仲裁判斷,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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