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通過!誘兒少拍性影片最重關10年、散布關7年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包括加重拍攝、散布、播送兒少性影像者的刑責,並擴大通報對象以及增列持有兒少性影像者的罰則;網路平台業者也有義務依法將性影像移除下架、保留網頁180天以供司法調查,違者最重罰60萬。衛福部將建置集中處理中心,接受被害人線上申訴,衛福部也將於6個月內跨部會研修授權子法與配套,兒盟也呼籲,三讀後至少還有三大重要配套應做,才能真正保護兒少。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晚間發出新聞稿表示,本次修法創設「性影像移除下架機制」,明訂網際網路平台業者有先行限制瀏覽、移除性影像相關網頁,及保留犯罪網頁180天供檢警司法機關調查的義務。網際網路平台業者如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悉有被害人性影像後,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被害人性影像有關的網頁資料。
如果業者不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最高可對其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限制接取該網站。針對「兒少性影像」,此次修法也與國際接軌,增訂被害人得於案件偵審中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由主管機關協助透過資訊系統比對移除被害人遭散布上傳之性影像。
有鑒於2020年南韓N號房事件,針對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影像案件,已將刑責從「3年以上7年以下」調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散布兒少性影像刑責從「3年以下」調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者,也從行政罰改成1年以下刑罰;境外犯散布兒少性影像罪,都納入處罰。
針對未經同意遭散布,或遭恐嚇威脅散布成人性影像的被害人,都可以準用「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服務措施」,包含被害人身分隱私保密、刑事司法程序保障、保護扶助服務,以及性影像移除及下架機制等;以強暴脅迫手段攝錄性影像之加害人,準用「性侵害加害人處遇及登記報到查訪規定」。
保護服務司指出,過去遭受性影像散播威脅的被害人,陷於無求助管道孤立無援、害怕無法有效要求網路業者下架等困境。為解決此問題,衛福部將建置「集中處理中心」,被害人可直接向處理中心提出線上申訴,該中心會通知網際網路平台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並副知主管機關,透過公權力落實性影像移除下架。
保護服務司表示,衛福部將於6個月內將積極跨部會研修相關授權子法與配套措施,完善性影像移除機制,並與網際網路平台業者合作,在技術可行下,儘速限制瀏覽或移除下架性影像,以防治性侵害犯罪、防制兒少遭性剝削、遏止性影像散布。
從2020年開始推動修法的兒福聯盟,昨於三讀前夕發文,肯定修法同時呼籲,三讀後,主管機關應積極提出相關的機制及配套措施。兒盟建議三項重要配套,首先擴編兒少性剝削防制相關人力與經費,落實新法規定。第二,兒少網安教育應加強辨識網路誘拐、性剝削等新型犯罪手法,改採受害案例「情境式演練」方式,全面提升兒少、親師的數位素養。第三,各部會停止互踢皮球,中央盡速成立兒少網路安全專責主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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