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排黑條款是否違憲? 法界:要看犯罪類型、比例原則

行政院今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與組織犯罪防制修例修正草案,俗稱的「排黑條款」將送立法院審查,未來曾犯國安、黑金槍毒、賄選、重罪重刑4大類型犯罪者可能無法參選公職,但也引發是否違憲議論。
憲法第17條雖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但同時在第23條也規定當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列舉的自由權利可以以法律限制。如目前公職人員和總統副總統選罷法,都有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相關規定,如曾犯內亂、外患、貪汙罪經判刑確定者等。
未來若立法通過後,如有曾犯槍毒罪者想參選遭拒,提訴願也遭駁,可以否准機關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課予義務訴訟,要求准予登記參選。在窮盡救濟途徑後仍敗訴,可聲請憲法法庭審查法規範是否合憲或裁判憲法審查;承審法官不能自己拒絕適用法律,但若認為法律有違憲之虞,應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如少數立委認為法條違憲,且自己確實有「行使職權」,當達立委總額四分之一的人數時,也可以聲請憲法法庭審查。
聲請案會先由憲法法庭審查庭審查,若有1名大法官決定要受理但其他2名反對,就要將案子提交所有大法官決定;如審查庭一致決議不受理,其餘大法官若有3人覺得要受理,則也要討論。
法界人士指出,因犯罪而被「褫奪公權」,是對個別的人剝奪參政權,但若對參選資格設一般性條件限制,就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草案引發的爭議無非牽涉到更生人是否能參政,法條合憲性值得討論,畢竟司改國是會議時也有曾犯殺人案的更生人當分組委員。
一名法官表示,條文是否違憲,首先要檢視規範的這些犯罪合不合理,再者要看是否超過比例原則,例如是「終身不得參選」或是一定期間內不得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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