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林智堅論文連表格都抄襲 達100%

前新竹市長林智堅涉及論文抄襲延燒,時代力量立院黨團指出,最過分的是論文表格的部分,11張表格全數抄襲自竹科管理局委託研究的表格,抄襲比例100%。如果真的是抄襲,也請林智堅先生早日向學術界,以及社會大眾道歉,並繳回學位證書。
黨團副總召陳椒華說,對照竹科管理局的委託研究案及林智堅中華大學的碩士論文,其論文全文約18086字,其中僅有2215字是自行撰寫,抄襲比例近88%;在論文章節的部分,僅有6節是自創節名,其他14節則是抄襲而來,抄襲比例近70%;至於圖的部分,有5張圖是抄襲自竹科管理局的報告,僅有3張圖是林智堅前市長自行製作的,抄襲比例近63%。
她說,最過分的是論文表格的部分,11張表格全數抄襲自竹科管理局委託研究的表格,抄襲比例100%。此外,這兩篇文章連錯字的地方都一模一樣,可見抄襲者根本直接「複製、貼上」。
黨團幹事長王婉諭認為,如果一份碩士論文,近九成比例與竹科委託案內容相似,甚至許多段落、篇章是完全複製、貼上,無疑嚴重違反學術倫理。林智堅前市長在面對論文抄襲爭議的第一時間,以「自己有參與研究」,且認為「老師與學生共同參與研究計畫是台灣各個大學的學術常態」作為辯駁,是在混淆大眾視聽,迴避爭議。
王婉諭強調,從李眉蓁議員的論文抄襲事件,到今天林智堅前市長的論文門,如果學術界對於這種抄來抄去,甚至明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不加以約束、監督,不僅無益於學術倫理的維繫,也將難以鼓勵研究生及研究人員持續帶來突破性、有益於社會的學術創見。
時代力量黨團邱顯智說,無論是林智堅先生自己擅自抄襲,或經過計畫主持人同意改作,這都已嚴重影響到依據採購契約約定竹科管理局所擁有的著作權,並違反應以廠商為著作人等條款。中華大學違反採購契約的民事請求權時效是15年,科技部和竹科管理局都不應該放縱違約的情況,否則未來如何要求廠商遵守採購契約。
而在刑事責任上,無論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的「重製」,或第92條的「改作」,最重本刑都是三年有期徒刑。依據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訴權時效都是20年。作為著作財產權人的竹科管理局,更不能一再漠視自己的權利被侵害。
最後邱顯智委員提醒教育部和科技部,台灣究竟是講究學術倫理和依法行政的國家,還是有關係就沒關係的地方,兩部會如何處理涉及學位最起碼的學術標準、關係到政府採購契約是否會能依法落實的本案,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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