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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眼】稅單萬萬歲?行政與立法的集體怠惰

每年年中總有一則欠稅大戶名單公告的新聞;多為老面孔的欠稅大戶。圖為2020年欠稅大戶名單。記者沈婉玉/攝影
每年年中總有一則欠稅大戶名單公告的新聞;多為老面孔的欠稅大戶。圖為2020年欠稅大戶名單。記者沈婉玉/攝影

每年年中總有一則欠稅大戶名單公告的新聞;多為老面孔的欠稅大戶,會每年一度地被抬出來「遊街示眾」,供各方指摘與議論。然根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何以得公告欠稅大戶名單?

原因在於,同法第34條另有規定,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不受第33條應保密之限制。

有關欠稅大戶之公告,目前在作法上,中央與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會每年於7月1日至年底期間(6個月),在各機關網頁公告個人累計欠稅超過1,000萬元、營利事業累計欠稅超過5,000萬元之確定案件;公告內容則包括欠稅人姓名或名稱(一併公告營利事業負責人姓名及地址)、稅目別、欠稅年度、欠稅或罰鍰金額及欠稅人地址等訊息。公告首日,媒體報導紛至沓來。

但何以三年五載,名單上都是老面孔?一旦稅捐稽徵機關認定有應徵之稅捐,納稅義務人即有對於政府給付金錢之義務。在稅收無法順利徵起的情形下,稅捐稽徵機關處理的方式,就是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行政執行雖然有拘提、管收、禁奢、限制出境等手段,主要還是以欠稅人之所得、財產或遺產,作為執行的標的。然管收不能無限期,再怎麼禁奢、也禁不到家門內,因此,只要欠稅人不出境(或已在國外)、在境內無名下所得或財產可供執行,政府仍然無法取得稅收,乃至於年復一年,總是同一批欠稅大戶。

應該追問的是,法治國家為維護社會秩序,既有法律關係與狀態的安定性甚為重要,舉凡權利與義務,皆有時效性;是以民事責任有消滅時效、刑事責任有追訴時效之規定。然何以人民的租稅債務不會過期,一旦欠稅,須終身列入欠稅名單,甚至至死猶不得休、受到「永恆」的桎梏?政府如果可以無限期追償人民欠稅,豈非「苛政猛於虎」、「稅單萬萬歲」?

正因為此,96年3月5日修正《稅捐稽徵法》時,於第23條增訂稅捐徵收之執行時效期限,且對於過去欠稅執行案,訂下只能再追討5年的規定,以期能化解長久為人所詬病的「萬年稅單」問題。根據當時規定,修法前欠稅的所有案件,早應在10年前─101年3月4日─喪失執行時效,此即一般所稱之「欠稅大赦日」。

雖然執行時效的設置,對於人民權益的意義重大,但若期限一到,果真過去所有欠稅案件皆一筆勾消,對於循規蹈矩、戰戰兢兢,分毫不差地依法納稅民眾,情何以堪!豈非應驗了國外俗諺:「『罰款』是對『做錯事』所課的『稅』;『稅』是對『做對事』所課的『罰款』;A “fine” is a “tax” for doing “something wrong”; a “tax” is a “fine” for doing “something right.”」的嘲諷揶揄,讓人質疑整體稅制的正當性。

於是趕在原大赦期限前,在「小額欠稅不再追討原則」下,立法院於100年11月23日修正通過,將欠稅金額達50萬以上、或經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又或受核發禁止命令者,共三類尚未執行終結案件之執行時效,延長至106年3月4日;這是第一次的延長。

5年過去,第一次延長後的期限近逼,財政部認為對於「重大」欠稅案件之持續追償,有其正當性,乃提案立法院討論,於106年1月18日修正通過,將上述金額門檻,自50萬提高至1,000萬,三類欠稅案件之執行時效,則延長至111年3月4日;這是第二次的延長。

又再經過五年,去年底接近第二次延長後的期限,討論又浮上檯面。立法院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通過,將三類欠稅案件之執行時效,進一步延長至121年3月4日;這是第三次的延長。

第一、二次各延長5年,第三次一口氣延長10年;一而再、再而三的延長,使原本的執行期限自101年3月4日,延長到了目前之121年3月4日。15年前修法時,萬萬料想不到的是,稅捐徵收執行時效的制度化,如此一項開明進步、立意良善、法理明確的政策,在社會集體「不甘願」的情緒下,竟成為無法收拾的「爛尾樓」。可以預見的是,接下來每年公告的欠稅大戶名單,都還會是同一批人。

公告欠稅大戶名單,用意不在羞辱、公審欠稅人,而在於防止重大欠稅與加強稅捐徵起。結果名單盡是老面孔,表示稅收根本沒有進帳,並無助於稅捐之徵起。每年名單之公告,一般人一頭霧水也就算了,對於心懷不軌、意圖逃漏稅捐者,難道不會產生:「我再怎麼逃漏欠稅,也不會比這批人多!」、「看!政府對於重大逃漏稅,一點也沒皮條!」的觀感,何有防止重大欠稅的作用?在重大欠稅案件執行時效一再延長的情形下,目前每年公告欠稅大戶的作法,不僅是徒耗社會資源、造成與政策原意相反的效果,也凸顯了行政與立法的集體怠惰。

立法院 逃漏稅 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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