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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縣市議員財產申報也要上網公開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增列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的財產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直到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等規定;該法通過後,適用於年底選舉。民進黨立委劉世芳表示,這是陽光法案之一,意義重大。
現行法規定,只有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長、市長等人員的財產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直轄市與縣市議員的財產申報資料未公開上網,若有需要,必須至監察院查閱。
行政院會在4月21日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20條修正草案,未來直轄市與縣市議員的財產申報也須比照總統、五院院長、立法委員等公告揭露。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併案審查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14個版本;立委及官員討論後,大致上按行政院提案或修正動議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三讀條文規範,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人員的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此外,如果是這些公職的選舉候選人,其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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