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災害防救法 提升全民防救災應變能力
為提升全民防救災應變能力、強化整體防救災量能,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增訂中央可視災情需要,於地方成立前進協調所,協助受災地方救災。
近年全球氣候變遷影響,導致各國災害發生頻率增加且規模擴大,台灣更是常受到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的威脅,為策進災害防救法制,及配合地方制度法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相關規定提出修法,並增訂直轄市、市政府下轄區公所得設災害防救會報及專責單位、成立應變中心等,及早規畫以應災時需要。
為整合救災資源並協助地方政府執行救災事宜,三讀條文明定,各級政府應定期調查及整備政府及民間救災機具與專業人力,並建立資料庫,供災時調派運用,也可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傳播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三讀條文明定,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減災事項,包括培訓居民自主或成立社區志願組織,協助推動社區災防工作、企業持續營運能力與防救災能量強化的規畫及推動。並鼓勵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等實施災防訓練及演習,以及各級政府應製作全民防救災教育影片等宣導教材。
在災防經費部分,三讀條文明定,各級政府編列災防經費,如有不敷支應災害發生時的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重建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但若要不受預算法第23條限制,須經行政院核定。
此外,過往曾發生莫拉克災民的永久屋遭法拍,三讀條文也明定,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的民間單位興建、並無償移轉予受災地區受災居民的住宅,「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內政部表示,因應本次修法,後續將儘速邀集中央相關機關研修相關子法,以提升災害防救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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