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議員財產申報資料應上網公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的財產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等規定。
現行法規定,只有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長、市長等人員的財產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直轄市與縣市議員的財產申報資料未公開上網,須至監察院查閱。
行政院會4月21日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20條修正草案,未來直轄市與縣市議員的財產申報也須比照總統、5院院長、立法委員等公告揭露;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14個版本;立委及官員討論後,大致上按行政院提案或修正動議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初審條文規範,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人員的申報資料,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一年。
此外,如果是這些公職的選舉候選人,其受理申報機關構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一年。
另外,現行縣市議員申報財產無須刊登公報及公告,且財產變動時,無須每年辦理變動申報;立委劉世芳、邱臣遠、湯蕙禎、羅致政、陳秀寳等人提出修法版本,希望將縣市議員納入應每年辦理財產變動申報的對象,此部分也達成共識,初審通過。
至於施行日期,初審通過條文規定,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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