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增訂人權會職權行使專章 未納爭議性條文

監察院會今天審議通過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專章規範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至於具爭議的例如聲請釋憲權、裁罰權、調解權等條文,這次修法都未再納入,盼早日完成三讀程序。
監察院晚間透過新聞稿表示,監察院會今天審議通過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5章之1「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之行使」,共計修正11條條文,已函送立法院審議。
監察院指出,相較於109年9月11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已於110年1月12日撤回),這次修法未再納入具有爭議性條文,例如人權會得就陳情事件進行調解、得對重大人權侵害事項聲請釋憲、得對私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行為進行裁罰、得協助人民提起司法救濟及聲請參加訴訟等規定。
監察院表示,為使人權會依法行使職權,為政府機關與民間團體建立溝通平台,亟須制定作用法;修法也應顧及避免與彈劾、糾舉、糾正權等監察職權有所混淆,導致外界產生人權會擴權的錯誤聯想。修法將可提高行政效率,增進人民信賴,並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
監察院指出,這次修法明確區隔人權會職權與憲定監察職權的差異,彰顯獨立性與專責性。人權會的職權性質,與憲法規定的監察職權,性質迥異,人權會職權具有事前預防性質,與行政機關立於協作關係,相互合作、尋求問題解決方案,以與國際人權標準一致。
監察院表示,人權會為持續性、非個案式地監督政府機關對於各項國際人權公約的落實狀況,使各個領域的人權狀況與聯合國人權規章無落差,接軌國際,因此將監測機制納入這次修法,予以法制化,作為實施依據。
監察院指出,人權會職權行使須有完備的法制基礎作為後盾,才能獲得人民充分的信賴、政府機關高度的尊重與協力,真正實現促進及保障人權的使命,期盼這次修法能早日完成三讀程序,以不負國人殷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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