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審判侵害人權國家應賠償 政院通過國家賠償法草案

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法不但明定「怠於執行職務」等內涵,也修正國家對於法官、檢察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而有犯刑事上的罪經判決確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法務部指出,國家賠償法自民國69年7月2日制定公布,70年7月1日施行以來,除配合行政院開放山林政策於108年12月18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外,此次首度全案修正。法務部為健全法制並使本法與時俱進,通盤檢討修正國家賠償制度,擬具修正國家賠償法。
法務部表示,現行國家賠償法僅17條且未分章,本次修正草案共43條,分為「總則」、「賠償程序」、「求償程序」及「附則」4章,讓體系更為明確,且適用清楚。法務部表示,此次修正方向包括「保障人民權益」、「精進機關作為」二大面向。
法務部指出,此次修法,明定「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的內涵,讓法律適用更明確。法務部表示,過去怠於執行職務未明文規定,現定義為,「就保護人民自由或權利之法規所定職務,依該法規已明確規定應執行且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而不執行」。
另外,草案對於法官、檢察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而有犯刑事上之罪經判決確定、或受免除職務或撤職之懲戒處分確定時,規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修正草案也規定,為保護請求權人的時效利益,增訂請求權時效起算點、時效中斷及不中斷規定,讓請求權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後,即有時效中斷的適用,可避免人民請求後未於6個月內起訴而罹於時效。
修正草案並明定中央機關國家賠償金預算,由中央一、二級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而為落實求償權行使,草案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如有怠於行使求償權的情形,增訂其上級機關得代為求償。又考量被求償者之權益及資力,增訂行使求償權應先進行協議並得分期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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