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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車牌導致冤獄 北檢前檢察官蔡甄漪遭監院彈劾

監察院今天宣布通過彈劾台北地檢署前檢察官蔡甄漪,蔡甄漪在104年間擔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期間,偵辦許姓被告所涉及日籍告訴人與劉姓告訴人手機被騎乘機車男子騙走等兩案,許姓被告因此被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犯搶奪罪,處有期徒刑10月,並入監服刑。結果監察院調查,發現許男的車牌其實是被陳姓男子所偷,陳男擁有兩張被偷來的車牌,並到處犯案,許男最後獲冤獄補償59萬5千元,也向蔡個人求償獲33萬元。
監委王美玉及王幼玲今天舉行記者會,指許姓被告104年間疑涉騙取日籍被害人手機後騎乘機車逃離案,在105年2月遭時任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蔡甄漪起訴,106年6月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犯搶奪罪,處有期徒刑10月,並入監服刑。但監察院調查,此案確定為冤獄,為許姓被告提再審,108年6月由台北地院改判無罪。
王幼玲說,司法正義非常重要,此案凸顯警方疏失、檢察官重大違失及法官不查,監察院一直等到「求償委員會」決定出來之後,才決定彈劾。
王幼玲說,許姓被告蒙冤入獄119天,獲冤獄補償59萬5千元,台北地院舉行「刑事補償審查會」認定,當時起訴的檢察官蔡甄漪在執行職務時有重大過失,向蔡求償33萬元,並經同意於110年3月1日前賠償。
王美玉指出,蔡在日籍告訴人一案違反指認規定,包括車身顏色不符未查明、被告陳述內容未查證、起訴前從未見過被告、輸錯車牌導致錯失查獲真凶的機會,過於相信供述證據等違失。至於劉男一案,根本不知嫌犯車號,亦無法確認犯嫌為許男,犯罪嫌疑不足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但蔡仍一併起訴,求償委員會亦認為蔡有明知犯罪嫌疑不足仍表示要囊括近來起訴等重大過失情節。蔡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8、9條規定情節重大,依法提案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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