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研討會受難者意見紛陳 促轉會承諾繼續溝通

台灣教授協會與政治受難者團體共同舉辦「轉型正義:檢視、回顧與前瞻研討會」,邀請學者針對轉型正義工程包括平復司法不法、清除威權象徵、對加害人的刑事追訴、及受害者的財產返還等議題提出研究報告。
促轉會主委楊翠於會中向受難者說明成立以來的業務推展,強調雖然在跨部會包括國安局、衛福部等機關的溝通協調上出現困境,但仍然具有其歷史上的意義,未來也會針對各項工作與受難者及家屬進行溝通;受難者則針對本月13日預告的權利回復條例草案,關於賠償及財產返還等規定提出不同意見,受難者團體工作小組顧問律師林宜君指出,促轉會所提草案空泛地以財產有「不宜」返還情況作為國家拒絕回復受難者財產的理由,非常不當,對於財產價值的計算基礎也毫無論述地直接進行折價,除了違反促轉條例授權,也違反損害賠償的原則;主責的促轉委員陳雨凡回應表示,將陸續召開說明會聽取受難者及家屬意見。
政治受難者黃華發言表示,現在的促轉會提案版本讓遭判死刑的受難者後代可以領取上限1000萬元的賠償,受判自由刑的上限則是950萬元,與現行刑事補償法規定以日計算3000元到5000元的計算方式有很大的落差,對受難者而言,是人格上的差別待遇,難道政治犯人格價值低於一般刑事犯罪嗎?
台教會會長許文堂表示,台灣的轉型正義應該以還原歷史真相開始做起,才能對後續的司法平反、補救、賠償,法律的修復及社會和解有踏實的基礎;他並認為,對受難者的賠償應該從加害者取得財源,避免讓社會對受難者產生誤解。
關於戒嚴時期軍事審判制度問題,輔大法律系助理教授林政佑研究認為,應該重新檢視威權統治時期的審判情況,有沒有無視規範、甚至相關規範有不法或不當的情況,在部分國家,戒嚴的發佈有其地區性及程度區別,不像台灣是全國性最嚴格的人權限制。台北市律師公會理事長、前促轉會委員尤伯祥認為,戒嚴法不能超越、違背憲法,軍事審判、軍事法院也不該由軍事機關來主責,緊急法律是例外狀況,不能違背法律的基本原則。
有關清除威權象徵,特別是蔣中正銅像的問題,中正大學博士生宓芳儀指出,促轉條例沒有授與促轉會處理的拘束和強制力,政府應該至少將這件事列入執政清單,促轉會才能風行草偃去處理威權象徵。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劉臺強表示,銅像的存在如果會造成民眾回想起戒嚴時期的痛苦,就應該移除。
提到加害者的追訴及政府機關的人事清查,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提出其他國家執行經驗報告,他指出,這個議題是目前台灣轉型正義過程中著墨最少的部分,就法律上而言,加害人定義及限制?在其他國家,例如波蘭就規定,當過線民者不能參選民意代表等等,法律上處理的範圍非常重要。就加害人的刑事追訴,同樣適用刑事訴訟的重要原則,無罪推定等原則也有適用,而且因為時間久遠,其他國家實施經驗趨勢是限縮追訴範圍,也就是針對加害人最顯著的犯行予以追究。在轉型正義下,對於重大犯行的溯及既往並無違法,而且追訴的目的並不以處罰為唯一目的。人事清查的部分,可能包含或不進行刑事追訴,各國處理對象包括昔日曾經有人權侵害紀錄的公務員,以德國為例,處理主要對象為國安局、法官及檢察官;歐盟理事會並建議只處理公部門的人事清查,而且,禁止擔任公職的時間不應超過五年。
至於台灣,距離威權統治已經超過30年,228事件已經超過70年,處理人事清查、刑事追訴有其困難,關於誰是加害人,應該有歷史學界的研究分析為依據,而且,可能只能追究對人權侵害最大者的責任。在促轉會任期結束後,誰來處理這些任務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關於不法剝奪及沒收財產的返還問題,台大法律系教授許恆達報告指出,實踐轉型正義仍需符合法治國規定,因此相關立法仍有必要。他認為被沒收的財產假如是不動產,雖然應該以返還為原則,但歷經時間經過,可能因為社會經濟發展而變成極高價值,這時應該考量社會公平問題,以比例折算方式減輕國庫負擔,以避免引起社會另外一種對立。
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忠五指出,國家是要對受難者進行損害填補,不法判決遭撤銷,所有權「當然回復」到被害人,自然不生增值稅問題;而且,請求權人的範圍可能也不僅止於當時的所有權人,都是未來要面對的問題。政策上要平衡兼顧被害人、第三人交易安全、國家財政及公共利益等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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