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轉會預告修法 威權行政不法賠償金達230億元
針對於威權統治時期,政治犯遭沒收財產、土地,促轉會昨起預告制定「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回復條例」,計畫在行政院下設基金會,負責處理權利回復;初判二五五筆沒收土地中,一三四筆須金錢賠償,粗估約卅億元,若加上包括人身自由等損害賠償,合計約二三○億。
促轉會昨預告修正「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預告制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將「行政不法」納入國家不法行為的認定,並訂定後續包括健康、生命權、人身自由、沒收財產的權利回復。
促轉會主委楊翠說,行政不法過去沒有訂在促轉條例中,現在計畫修法納入,讓踐行促轉條例第六條時,有平復「司法不公」和「行政不公」的雙重面向;實踐促轉條例,不只是公布真相,也要有實際行動,在認定國家不法後,也要依據權利回復條例執行。
促轉會指出,草案計畫在行政院下新設「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設置董事十三人,由行政院遴選相關部會代表四人、學者專家五人,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
相較於「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新訂回復條例提高賠償標準,在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健康損害,從每一基數計賠(補)償金十萬元、最高六十個基數,改為每一基數計十五萬元,最高五十九個基數(八八五萬元),可視情節斟酌增加,最高不超過九五○萬元。另外,若是死刑、擊斃、刑求致死、緝捕致死或失蹤,賠(補)償金最高為一千萬元。
促轉會委員陳雨凡說,估計約有一萬人符合「請求差額賠償」資格,整體而言,生命、身體、人身自由及健康部分的賠償金額約二百億元。
由於部分土地現值賠償恐達百億元,促轉會表示,將以區間計算比例,例如:總額未超過二百萬元者,將全額賠償;超過五千萬元、未達一億元者,僅計百分之十;超過十億元者,僅計百分之五。粗估總計約卅億元,依草案規畫,申請期限最長可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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