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撤回監察法第26條修正草案 以求更加周延
因遭外界質疑擴權,國家人權委員會日前決議撤回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監察院今天舉行談話會,決議一併撤回監察法第26條修正草案,重新進行法制作業,以求更加周延。
民國109年9月8日的監察院會中,通過監察法第26條修正草案,明定監察院調查權的行使,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及合乎比例原則,以彰顯法治國家監察權行使的基本原則;調查案件除報請結案外,應提出調查報告,賦予調查報告法律位階法源依據。
另外,現行法規定,調查人員對案件內容不得對外宣洩,監察法第26條修正草案也增訂但書,使與公共利益或人權保障有關者例外得公開,讓監察職權行使更加完善。
監察院下午指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在109年12月21日委員會議中,決議撤回「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監察院今天舉行全院委員談話會,經充分討論後,全體監委無異議通過,決議將「監察法第26條修正草案」一併撤回。
監察院表示,因「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及「監察法第26條修正草案」都經監察院會審議通過,撤案仍需經院會討論,待院會決議通過撤回後,將函請立法院撤回這兩項草案,重新進行法制作業,以求更加周延。
監察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11月16日排審,草案中條文內容「如發現有重大侵害人民權利事項,且相關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者,得經監察院會議決議後,向司法院聲請釋憲」。但有民進黨立委質疑草案內容擴權,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也表達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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