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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會:總統赦免准駁前 應緩執行死刑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昨天公布「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指出,法務部應於執行死刑前,評估死刑定讞受刑人身心狀況,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如果申請總統赦免,尚未作成准駁前,應暫緩執行死刑。
法務部長蔡清祥昨說,赦免與否是總統的法定職權,總統若下令法務部研議,就會依法處理。法務部執行死刑是依法行政,必須考量死刑犯有無聲請再審、聲請或提起非常上訴,或者有無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等救濟程序,再請幕僚單位審慎評估;程序上必須完備,他才會批准死刑執行令。
法界人士表示,如果死刑犯申請總統赦免執行,在未作出准駁前不能執行死刑,無異讓死刑犯開啟取巧性的「逃死機制」;此例一開將嚴重干擾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選擇權,且未必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由於個案有別,討論時仍須回歸個案審酌。
昨天是國際人權日,人權會表示,執行死刑作業呈現諸多問題,諸如受刑人過晚知悉以致不及尋求救濟、監所人員與法警各自權責及法規不周等,為真正落實人道精神、健全法制,法務部應通盤檢討。
行政院會昨也通過「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施行法」草案,行政院長蘇貞昌並核定「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蘇貞昌說,台灣是重視民主與人權的國家,也會不斷朝人權立國的目標邁進;酷刑在台灣已遠離,但過去受屈打成招、冤獄、枉死的人,其實並不遠,每個機制、運作,都應嚴守相關人權及規定。
經濟部表示,未來將強化國際人權對話與合作、洽簽國際經貿投資協定時納人權條款、鼓勵企業提出及落實人權政策,以及推動揭弊者保護制度等,二○二四年將提出更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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