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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和當事人協議後用善款是自治事項?內政部:非事實
有民眾投書媒體,指團體經與當事人協議後挪用善款,是屬於團體的自治事項;內政部今天表示,不可能會有這樣的看法,內政部當初的立場是,團體對於理事長涉及不法之行為是否予以除名或其他處分,是屬團體內部自治事項。
內政部表示,今天有讀者投書媒體,指台灣急難救助協會理事長陳在斌在臉書為一新竹縣少年家庭募款,但遭檢方以公益侵占罪嫌起訴,並指內政部對於該案的態度為「團體經與當事人協議後挪用善款,是屬於團體的自治事項」,內政部澄清,不可能會有這樣的看法,讀者應是受到先前媒體誤解報導的影響。
內政部表示,對於陳在斌涉嫌不法的新聞,內政部在回應時所持立場為,團體對於理事長涉及不法之行為是否予以除名或其他處分,是屬團體內部自治事項,但有媒體在11月24日採用內政部說法報導後的內容,卻和內政部的說明不同,誤載內政部認為團體可經協議挪用善款。
內政部表示,對於勸募活動的進行與運用,主要是由衛生福利部主管的「公益勸募條例」規範,內政部不可能說團體可經協議挪用善款,部分媒體報導有所誤解,內政部再次澄清,希望不要再造成民眾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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