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充分闡明法官有偏頗之虞 黨產會聲請迴避第四度失利

釋字793號解釋宣告黨產條例合憲,黨產會認為聲請釋憲的7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將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北高行依被聲請的法官承審案件各別分案,其中承審舊中央黨部追徵11.4億元案的法官鍾啟煒、李君豪部分,認為未充分闡明有何偏頗之虞,今裁定駁回,可抗告。
黨產會前年認為國民黨於2006年以16億6000萬元出售土地予第三人張榮發基金會,扣除交易時國民黨繳納的土地增值稅1億餘元及取得土地對價的3億多元,應就土地財產變型後價金向國民黨追徵11億3972萬9956元。
國民黨不服提起撤銷訴訟,現由審判長法官程怡怡、法官鍾啟煒、法官李君豪組成的合議庭審理中。黨產會主張,鍾、李在另案審理時,就黨產條例相關規定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拒絕出席該釋憲聲請案的言詞辯論程序。
黨產會主張,兩人與其處於對立地位,且不認同黨產條例的立法精神,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裁定指出,迴避制度旨在建立司法審判的正當法律程序,落實憲法對人民訴訟權保障。
司法事務分案的隨機公平客觀或審判獨立,均無法排除案件分配後,承審法官因個人因素,在執行審判職務時,可能產生偏頗、恣意擅斷,違背其忠實依法審判的公正客觀義務的危險。
因此,各訴訟法制均設有迴避制度,旨在排除有偏頗、擅斷之虞而難以期待能依法公正審判的法官,不得再繼續承審應迴避的案件,使司法審判與正當法律程序對公正而獨立的法院組織的要求相符合,落實憲法法治國原則與訴訟權保障意旨。
然而,聲請法官迴避仍應就其事由加以釋明,如果只是因為當事人不認同法官訴訟程序中的審判行為,卻不能在具體事證支持下,釋明該審判行為是恣意違背其公正獨立義務所為,且有繼續擅斷枉為的危險,只憑主觀臆測就推論法官有偏頗之虞的話,無理由。
鍾、李兩名法官在另案聲請法律違憲審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且其聲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受理,並作成釋字第793號解釋。依上述說明,不能以其聲請法律違憲審查,或其聲請理由對憲法、轉型正義有何誤解,就認有偏頗之虞。
鍾、李兩名法官未出席釋憲聲請案的言詞辯論程序,固捨棄親自到場向大法官闡述其認為黨產條例相關規定違憲理由的機會,但未出席言詞辯論的事實,尚不足以說明其有偏頗之虞。
司法院作成釋字第793號解釋,認為黨產條例相關規定,沒有違反憲法規範,並肯定黨產條例、轉型正義對維繫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正面意義。依釋字185號解釋意旨,聲請法律違憲審查的法官即應受該解釋的拘束,並遵從解釋意旨就原因案件續為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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