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縣修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 春節施放時間提前2小結束

新竹縣政府修正《新竹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將特殊節日原准予施放時間至次日2時止,修正為至當日24時止,新竹縣消防局指出,今年春節期間可施放爆竹煙火時間為上午8時起至24時止,未在時間內施放,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農曆新年將至,傳統習俗會施放爆竹煙火營造熱鬧過年氣氛,但巨大聲響也吵得民眾不得安寧,竹縣去年底修正《新竹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春節、元宵節及中秋節或其他特殊節日准予施放時間,從原本可施放到隔日凌晨2時,現在只能到當日24時止,提前2小時結束,維護公共安全及民眾休息。
竹縣消防局說明,建築物周圍50公尺以內之處所不得施放爆竹煙火,但仙女棒等火花類及爆炸音類除外,飛行類、升空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則不得於每日22時至次日8時施放,若逢春節、元宵節及中秋節或其他特殊節日,施放時間則為自該節日8時起至24時止,
消防局表示,違反《新竹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規定者,將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呼籲民眾應減少爆竹煙火的燃放,並選擇附加合格標示爆竹煙火,另提醒家長們要注意孩童施放爆竹煙火的安全,遵守產品標示的使用方法,以免釀成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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