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場派開股臨會 准了

經濟部昨(12)日以大同公司「不能」平等對待股東、無法期待其依法召開股東會為由,核准大同市場派欣同及新大同公司召集大同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及獨立董事,並限期在11月30日前完成召開及申請公司變更登記,逾期則處分無效。
經濟部7月9日以未達合法出席人數為由,認定6月30日的大同股東常會「流會」,駁回董事變更登記。接著,市場派股東林宏信、王光祥二組人馬,先後以《公司法》173條第4項向經濟部申請召集股臨會,改選董事。
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說,公司法173條第4項立法意旨在於,股東會以董事會召集為原則,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時,應給予股東召集之權。
依此,經濟部認定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不能」平等維護股東權益、已無法期待其依法召開股東會,符合公司法173條第4項規定,核准林宏信等人召集大同股臨會改選董事。
李鎂列出的五大理由,第一,林郭文艷執行業務時重大違反法令、有濫權違法行為;第二,經濟部已無法期待大同董事會未來將依法召開股東會。
第三,股東會召集權人不得於股東會上恣意剝奪股東權益;第四,大同召開股東會有重大違法等事宜,符合公司法173條第4項的要件。第五,大同主張市場派取得股份無效,或有違反企業併購法的情形,但法規非由公司自行解釋及適用。
她指出,一般召開股東會的事前準備與預告,行政流程耗時42日到45日,也就是說,最晚10月中就要啟動相關召集程序。
至於為何由林宏信陣營召開,經濟部是考量二個市場派的召集事項相同,而林宏信為先申請者。而且王光祥陣營也能參加股臨會,可保障權益。
雖市場派取得股東臨時會召集權,但大同董事會仍具股東會召集權,雙方若同時或先後召開股臨會,將會出現股東會雙胞爭議,甚至產生兩組董事會名單等現象。李鎂說,屆時經濟部會依法、依個案狀況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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