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影片的是他,我只是轉傳!」網路常見的觸法問題

(圖/Pexels)
(圖/Pexels)

文/吉靜如

子軍是班上最厲害的網路高手,他時常在社群裡分享很酷的影片,雖然不知道影片是哪來的,但總能吸引大家的目光。

「你想不想來點刺激的?」下課時,子軍叫住毓丞。

「什麼刺激的?」毓丞不明所以。

「就是爸媽不給看的那種影片啊!」子軍語帶曖昧。

「爸媽不給看,那你怎麼看得到?」毓丞很好奇。

「就是限制級的啦!齁,你很笨欸!」

「限制級?那我們可以看嗎?」毓丞還是很疑惑。

「你還真不是普通的笨耶!不要讓爸媽知道,偷偷看啊!誰會發現啊?」子軍拍了下毓丞的腦袋。

「萬一爸媽知道的話,那怎麼辦?」毓丞還是不放心。

「小心一點就好了啊,又不是要你在他們面前看!反正大家長大後還不是都會看!不過,說真的,就算爸媽知道了也不會怎樣,難不成要把我們抓去關哦?」子軍拍拍毓丞的肩膀,「反正我晚上會用LINE 傳給你,好好欣賞,不要流鼻血哦!」

「流鼻血?看完會受傷嗎?」毓丞百思不解,子軍卻哈哈大笑的走了。

影片超嗨!快+1

當晚,子軍果然把影片傳來了,主題寫著:「不分享不是朋友」。毓丞點開影片才知道,原來是捷運站的偷拍影片,內容全是女生的裙底風光。最神奇的是,被拍攝的人完全不知情,簡直超厲害!毓丞越看越好玩,身體也產生了一些刺激的衝動,幸好沒有流鼻血。毓丞深深覺得,這些爸媽不給看的限制級影片,實在是太有趣了!

瀏覽完影片後,毓丞在其他遊戲群組內聊天,有幾則特別的訊息,激起了他把影片分享出去的動機。

○:求大大提供提神刺激影片,最近懷疑人生。

※:看在好朋友的分上,來一些特別的吧!

★:+ 1

▲:+ 1

毓丞一看表現的機會來了,馬上回應。

丞:熱騰騰的新貨到手,保證刺激好看!

毓丞立刻將子軍傳給他的影片分享出去,上傳後,果然獲得熱烈迴響。

○:讚哦!

※:還有嗎?

▲:果然夠朋友!

毓丞覺得自己做了件很酷的事,沾沾自喜。

突然間,有一位網友的訊息跳了出來。

§:太誇張了,我要檢舉你,你偷拍還敢上傳,有夠扯的耶!

丞:我只是分享好嗎?不是我拍的。

幾天後,毓丞接到警局通知,才知道事情嚴重了。

「影片是同學發給我的,不是我偷拍的,我只是轉傳,責任不在我!」毓丞在警局主張。

書名:《只是開玩笑,竟然變被告2:中小學生和老師家長都需要的法律自保課》
作者:吉靜如
出版社:三采文化
出版時間:2021年11月21日

吉官告訴你➤➤➤

網路上,經常有人分享特別的訊息或限制級影片,像毓丞轉傳的捷運偷拍影片,被害人應該是在完全不知情的狀態下被偷拍,並沒有意願與他人分享裙底風光。這樣偷拍的行為,已經侵犯到他人的隱私權,觸犯了妨害秘密罪。(➤相關法條1)

每個人都有不想被窺探的隱私,例如:私底下寫情書,寫一寫,放在抽屜,沒發也沒寄,我們就不能去偷窺,然後還嘲笑他「好色」。因為這是他自己抒發情感的行為,沒有影響到別人,當然需要被尊重,反而是偷窺的人會有觸犯妨害秘密的可能。而毓丞在網路上散布偷拍影片,雖然影片不是他拍的,但性愛影片、私密照片、裙底內褲照,這些內容與性器官、性行為有關,且會引起一般人的羞恥與厭惡感,都屬於刑法中規定的「物品」。

凡是在網路上播送這類畫面、提供檔案讓網友下載,或是透過訊息、LINE、電子郵件等方式,再將檔案傳送給他人,都是觸犯法律的行為。(➤相關法條2)

提醒各位同學,不要隨意瀏覽限制級影片,朋友傳來的影片也千萬不要胡亂轉傳。別以為只要不是你拍的,就可以隨便分享哦!

相關法條詳註:

➤相關法條1│刑法第351條之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相關法條2│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本文摘自 出版之《只是開玩笑,竟然變被告2:中小學生和老師家長都需要的法律自保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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