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幸妤6千萬店面+2300萬教育基金拿不回?律師教戰「有機會追回近億元」

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近日自爆與趙建銘離婚,過去她曾貸款買下約6000萬元店面並贈與前夫,另為3名兒子存入2300萬元教育基金,離婚後卻衍生財產爭議。網紅「黑心律師」楊律師17日發文分析,認為若相關條件符合,可透過扶養費、不當得利、刑事告訴及撤銷贈與等法律途徑處理。
陳幸妤過去曾貸款購買價值約6000萬元的店面,之後將房產贈與趙建銘,兩人共同繳付貸款。如今離婚後,她才發現夫妻間的贈與,並不會直接納入離婚時的剩餘財產分配,讓她感嘆「會錯到想殺死自己」。
除了房產問題,陳幸妤另曾替3名兒子存入教育基金,合計約2300萬元,據其說法,趙建銘以投資增值為由代管,相關款項至今仍未歸還。對此,楊律師從法律角度分析,認為若確有款項遭挪用等情形,3名兒子理論上可考慮採取法律行動。
楊律師首先提到子女扶養費問題。依民法規定,父母對子女原則上都有扶養義務,若長期由陳幸妤單方面負擔子女扶養費,理論上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向趙建銘請求返還其應負擔的部分。
楊律師以假設情況說明,若近15年的子女扶養費合計1500萬元,且全部由陳幸妤支出,理論上可向趙建銘請求其中一半、約750萬元。不過,實際能否請求以及金額多寡,仍須視雙方過去的扶養情況及相關證據認定。
至於2300萬元教育基金,楊律師指出,若3名兒子的教育基金確實遭到侵占或挪用,理論上兒子可以對父親提出侵占罪、背信罪等刑事告訴,也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2300萬元及利息。不過實務上兒子往往不忍對老爸提告。
關於價值約6000萬元的店面,楊律師認為,這部分屬於夫妻間贈與,理論上要不回來。不過,若法院日後認定趙建銘涉及侵占或背信等犯罪,且符合民法第416條撤銷贈與的要件,則可能成為陳幸妤主張撤銷贈與的法律依據。
楊律師進一步指出,民法第416條所稱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近親屬有「故意侵害之行為」,過去實務見解曾認為主要限於人格權侵害,但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則認為,也可能包含財產權侵害。因此,若侵占、背信等犯罪成立,是否能進一步符合撤銷贈與要件,仍須由法院依個案認定。
楊律師也提出具體做法,建議陳幸妤可先拉攏兒子,由3名兒子針對2300萬元教育基金相關問題尋求律師協助,視證據情況提出刑事告訴;同時向趙建銘寄發存證信函,主張近期才知悉或懷疑教育基金遭侵害,再依民法第416條主張撤銷6000萬元房產贈與。若相關法律主張最終成功,陳幸妤可能追回近億元。
不過,上述均屬律師針對公開資訊所提出的法律分析與假設性做法,實際能否成立侵占、背信,或是否符合撤銷贈與及相關請求權時效,仍須視具體契約、資金流向、證據及法院最終認定,並非提出告訴就代表一定能追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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