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大戶條款2.0」大翻盤!將不溯及既往 自用發電、儲能設備可擇一設置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5)日初審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工商界關切「用電大戶條款2.0」,有兩大放寬,包括新規適用範圍僅限「新設」及「增設」用電大戶,既有大戶不受影響;及自用發電設備、儲能設備可二擇一設置。
據規劃,經濟部擬沿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契約容量在5MW(千瓩)以上的「用電大戶」,估計全國有700多家用戶(電號),但排除醫院、學校、及公共運輸等,約400多家用戶,主要是半導體、資料中心、石化、鋼鐵、紡織等產業。若依立法院初審通過條文,受影響產業家數大幅限縮。
能源管理法此次修法主軸是要求用電大戶需設置發電、儲能設備,立法院經委會昨日逐條審查,朝野對第10條第4項(用電大戶條款2.0)修正達高度共識,經委會初審通過版本,較原先政院草案「大翻盤」,主要有兩大修正。
首先是限縮只有「新設及增設」才適用,不溯及既往;二是原本政院版本是必須同時建置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修正為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其他條文則按政院版本通過。

針對用電大戶條款2.0,民進黨立委鍾佳濱、邱議瑩、邱志偉等提出修正動議,將條文改為「能源用戶新設或增設用電之契約容量達規定容量者,應在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
經濟部能源署長吳志偉表示,能源署先前召開五到六場意見交流會,提出兩大意見,包括自用設備及儲能設備,因空間、安全問題,會改成自用發電、儲能設備二擇一。其次,先前修正草案未提到新設或既設,也考量目前設置空間問題,改為「新設」與「增設」適用。
此外鍾佳濱、邱議瑩另提出能源管理法第27條之1修正動議,建議增訂故意散播國家能源供應及能源基礎設施不實謠言,並且危害社會秩序造成恐慌,將罰鍰10萬以上、60萬元以下;但民眾黨及國民黨表示有意見。
最後,經委會召委邱志偉表示,因能源管理法修法有急迫性,須趕快通過,拍板暫不予增訂第27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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