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修法納管網路平台 專家憂政府責任外包、擴張監控

因應中聯毒油事件,行政院提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本周三將於立法院繼續審議,修法草案擬於第3條增列網際網路業者類型,新增第43條之1,強化網路上違法食品資訊移除、違法販售防制及業者責任。東亞政經塾顧問丁旗源表示,不應把應由政府承擔的責任轉嫁給網路平台,甚至修法成為政府擴張監控的工具。
丁旗源表示,食安必須嚴格管理,但真正的問題是,政府若要解決食安危機,應強化源頭查驗、風險預警、抽驗量能與業者追查,而不是把原本應由政府承擔的專業判斷與管理責任,轉嫁給網路平台,甚或將修法成為政府擴張監控的工具。
丁旗源指出,最大的疑慮是,行政院版第43條之1要求網路業者對違法資訊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此一概念原本常見於民法、公司法,要求行為人以具「專業能力及經驗的管理者」標準行事,屬於最嚴格的注意義務。
如今行政院草案卻將網路平台提供者、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與網路內容提供者一併納管,依其修法意旨,無論是否收取廣告費,都可能負擔高度查察、判斷與處置責任。
他指出,這意味從網路平台業者、大型電商、社群平台,到透過網路販售農產品的小農、自媒體或小型商家,都可能被要求主動審查使用者上傳的內容。但食品是否違法往往不是看一張商品照片、幾句廣告文案就能判定。
丁旗源指出,如食品成分、汙染物、有害物質、農藥殘留是否超標,通常必須經抽驗、檢驗、科學分析與行政調查才能認定。平台沒有檢驗設備,也沒有要求業者提出成分證明、命其送驗或進行稽核的公權力,卻要承擔「先行判斷」的責任,顯然不合理。
「這不是公私協力,而是政府把專業認定責任外包給私人企業。」丁旗源質疑,日後一旦發生食安事件,政府可以反過來追究平台是否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但若平台為自保而誤判、下架合法商品或言論,損害的卻是小商家生計、消費者資訊權與人民言論自由。政府沒有增加查驗能力,卻把責任外推,這正是典型的修法卸責。
值得警惕的是,第43條之1第4項要求網路業者保存業務上或系統中留存的網頁資料、行為人個資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180日,供主管機關調查。這表面是為追查違法食品廣告或販售行為,實際上卻可能讓行政機關透過網路平台取得人民的網路足跡,包括瀏覽、點擊、上傳與轉貼紀錄。
當平台被要求保存、整理並提供這些資訊,角色就不只是「食安警察」,更可能成為行政機關的網路偵查系統。比較現行法律,更能看出行政院草案的輕重失衡。
丁旗源指出,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網路業者必須透過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犯罪嫌疑情事後,才須於24小時內限制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資料;而相關犯罪網頁資料、嫌疑人個資及網路使用紀錄,保存目的也是為了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亦採限縮設計,僅限「網路廣告平台業者」知悉其刊登或推播廣告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時,才須在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採取必要處置。
兒少性剝削與詐欺犯罪,都是直接侵害兒童安全與人民財產的重大犯罪;立法上尚且要求明確犯罪嫌疑、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介入程序與條件,且限縮納管對象與處置範圍。行政院版食安法草案卻將納管範圍擴及網路平台、應用服務與內容提供者,並以抽象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要求其主動負責。
難道行政院認為,食品廣告的網路風險,竟比兒少性剝削與詐欺犯罪還更嚴重,因此可以課予更寬廣的監控、保存與調查義務?這樣的法律輕重,顯然失去平衡。如此的修法,只是讓平台成為審查者,人民則可能成為被監控的對象。
丁旗源表示,現實中,許多違法行為是跨平台的,在某個公開網站放廣告,再導流到 LINE 帳號或其他私訊管道。LINE 這類即時通訊工具,本質是私人對話,涉及通訊秘密保障,平台也不可能、也不應該全面監控所有聊天內容,要處理的是那個公開網站的違法廣告,而不是要求通訊平台檢查每一則訊息。
如果硬要法律要求平台「全面監控」或「事前審查」,不但技術上不可行,更直接碰撞人民的通訊自由與隱私權。因此,多數民主法治國家採取的是「通知後處理」,由主管機關先具體指明違法資訊、違反法規依據及處置理由,再通知平台於期限內限制瀏覽、停止傳輸或移除。
丁旗源認為,平台負責技術與流程上的協力;違法性的專業認定與行政責任,則應回到主管機關身上。「食安法」應守住的是人民入口的安全,而不是伸進每個人的瀏覽紀錄與網路生活。政府要有決心,但決心不等於無邊界地擴張權力,更不等於將管理不足包裝成業者責任。真正該補強的,是源頭查驗、食品抽驗、風險監測、資訊透明與行政究責;而不是要求平台替政府扛責、替政府判斷,甚至替政府保存國民的網路足跡。
丁旗源指出,當行政院用更寬、更重、更模糊的義務來處理食品廣告時,真正應被追問的,不是平台為什麼沒有變成食安警察,而是政府為什麼不願意自己扛起食安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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